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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2025年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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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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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市委第十二巡察组于2023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对我院党组开展了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专项巡察,我院党组于2024年1月23日收到市委第十二巡察组关于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项巡察反馈意见后,认真对照5个方面42项问题进行整改,根据党务公开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中共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市委第十二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中共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党组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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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部署,按照市委统一安排,市委第十二巡察组自2023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对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党组开展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专项巡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巡察对象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机关内设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巡察内容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按照深化政治巡察、强化政治监督要求,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重要论述,紧扣落实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紧盯政治建设,聚焦持续筑牢政治忠诚,重点关注强化政治理论武装、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彻底肃清政治流毒等方面情况。 (二)紧盯纪律建设,聚焦持续强化正风肃纪,重点关注保持反腐高压态势、激发自查自纠动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方面情况。 (三)紧盯作风建设,聚焦持续整治顽瘴痼疾,重点关注动态排查深化治理、强化执法司法制约、优化执法司法服务等方面情况。 (四)紧盯组织建设,聚焦持续推进素质强警,重点关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干部选育管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情况。 同时,加强对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政法事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巡视巡察、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的监督。 三、反映问题渠道巡察期间,设立信访接待窗口、联系信箱,开通举报电话、短信手机、电子邮箱、邮政信箱、“码上巡察”等接受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一)信访窗口:新华区检察院大门西侧(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56号); (二)举报电话:0375-8900199(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短信手机:18537571201(只接受短信举报,不接受电话举报); (四)电子邮箱:pdsswd12xcz@pdssjw.com; (五)邮政信箱:河南省平顶山市A211号专用邮政信箱,邮编:467000; (六)“码上巡察”:手机扫描二维码,按照提示操作反映问题。 根据巡察职责,市委第十二巡察组主要受理对上述巡察对象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按规定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中共平顶山市委第十二巡察组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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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拟在新华区范围内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选任人民陪审员150名。其中随机抽选120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30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人民陪审员一般应从本地常住居民中选任,有时间和精力保证按时从事陪审工作;   6.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任期及任职限制   1.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力,同时应当遵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等义务。   2.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3.已在其他县市(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在新华区人民法院担任。 三、选任程序  (一)抽选和报名 1.随机抽选。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量的十倍至三十倍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 (二)资格审查 各相关部门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四条,《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侯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人选。新华区司法局会同新华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在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六)任命通知。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应当提交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方案、人选名单、选任情况说明等材料。新华区司法局配合基层人民法院提供选任工作有关材料。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材料,结合人民陪审员群众性、广泛性等要求,依法任命。 (七)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应当依法进行就职宣誓。 四、相关事项  (一)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需提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推荐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在新华区司法局微信公众号下载,也可到新华区司法局领取。  (二)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以上资料复印件均一式两份,原件经受理机关现场审核后返还,本人还需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报名方式。采取线下和线上两种报名形式,线下报名地点:新华区司法局(新华区政府院内东四楼,基层股),联系电话:0375-2333159;线上报名扫描公告上二维码。报名时间: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9月10日。   平顶山市新华区司法局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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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确定随机抽选以及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 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还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申请和推荐期限。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 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应当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条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基层人民法院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缺额数超过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十分之一的,或者因审判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增补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第二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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