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有效的途径和方式,提高了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很多困难:1.少数法官担心人民陪审员缺乏相应的庭审知识及法律知识,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和质量,对邀请其参审有抵触情绪。2.部分人民陪审员缺乏培训及相关法律知识,认为其在庭审中处于“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地位,不愿参加庭审。3.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都有本职工作,担任一定的职务,工作繁忙,且一些单位认为陪审员出庭是搞“副业”,对法院“借用”陪审员不支持。4.对人民陪审员未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部分人民陪审员对是否参审的随意性大。5.随机抽取流于形式,随机抽取的陪审员无法陪审,或者无时间参与合议,实践中随机抽取成为谁有空谁就陪。
为此,新华区人民法院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切实保障陪审员的各项权利,激发陪审员参审工作的积极性,使得人民陪审员有效发挥其自身价值。2.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细则,有效保障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在庭前、庭上、庭后的全程知晓权和参与权;规范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时间、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时间。3.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以进一步提升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4.确立责权相统一,建立人民陪审员的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对长期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处以罚款。5.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物质保障。在提高人民陪审员这一职业荣誉感的同时,进一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补贴水平,足额保障。6.建立人民法院与陪审员所在单位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增进相互间的沟通与理解,以更加充分地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