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我院对张大虎、陈顺得绑架案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大虎、陈顺得犯绑架罪(预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全市法院首例适用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作出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初,被告人张大虎发现在平顶山市鹰城广场附近经常出现一名开白色宝马轿车的女子,遂与被告人陈顺得预谋购买到枪支后实施绑架,勒索巨额财物。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电话与广东的汤正辉联系购买枪支时,2008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我院审理后认为,修正前的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最低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层次偏少,已不能完全适应处理此类复杂案件的需要。如果依照修正前的刑法审理本案,两被告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这样明显与罪、刑不相适应,造成量刑过重,而刑法修正案(七)在刑罚设置上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次,既考虑到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同时又兼顾到具体案件的复杂状态和不同特点,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此类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张大虎、陈顺得为达到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目的,通过互联网询问购买枪支,为绑架犯罪作准备时即被抓获,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预备),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