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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强奸案

  发布时间:2009-07-10 17:33:55


我院近日审理一起一特殊的强奸案.一名男子通过网聊认识了一名初二女生,两人随即谈起了恋爱,在明知女生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与这名女生发生性关系。我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7年。

被告陈某26岁。20087月初,陈某通过上网聊天,与我市某中学一名初二女生相识。后陈某以谈恋爱为由与该女生交往,在明知女生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将她带至旅馆开房间,与她发生性关系。我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情况下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辩称系双方自愿,不构成强奸罪,法院没有采纳。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即使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自愿的,只要女方不满14周岁,法院均会以强奸罪论处。

责任编辑:岳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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