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买把枪想打野鸡用,没想到却触犯了刑法。近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崔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12月31日凌晨6时许,市公安局光明路派出所民警接一名早上跑步的市民报警,称曾看到有人在一辆越野车内把玩长枪,现在这辆车就停在新华区李庄彩虹路武装部附近停放。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并从其驾驶的一辆黑色本田CRV越野车内查获小口径步枪一支,子弹45枚。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崔某某持有的小口径步枪被认定为枪支,子弹为发令枪改制弹。
被告人崔某某自己供述,2011年下半年,他在本市许南路口碰到一个新疆模样的人,花3700元左右从该人处买了一支小口径气步枪,当时没有买子弹。过了约两个月,他又在许南路口碰见这个新疆人,就花了500元从该人处买了一盒50发子弹。平时没有使用过该枪,一直放在家里阳台上,只是把弹头取下来试打过,两三天前准备打野鸡用才把枪放到车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崔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