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近日审理一起开着面包车多次抢劫路人的案件。被告董某等5人平均年龄不足20岁,其中2人犯罪时不满18岁。2008年10月至11月间,董某与其余4名被告分别结伙,由董某驾驶他的一部五菱之光面包车,分别在市区东环路、鹰城广场、平桐路与叶鲁路交叉口,南阳市,舞钢市等多个地点,使用胁迫、劫持、殴打等手段,抢劫路人的手机与现金。法院查明的受害路人多达9人。2008年11月26日晚,董某等3人驾车在舞钢市将女子刘某劫持上车,抢走刘某的手机,并把刘某拉至市区。次日凌晨3时许,董某等3人在女贞路遭巡警盘查时被抓获。
董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遂判处董某等4名被告6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作案工具五菱之光面包车被没收。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