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楼上漏水殃及楼下婚房的案件.
郭某家住市区某小区。2007年11月,位于其楼上的北京某建设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员工宿舍漏水,导致郭某的婚房被淹。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该公司在2007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郭某房屋的装修。该公司同时向郭某提供20万元作为保证金,用于装修和更换家具,未用完部分,郭某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不久,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保证金为处理此事的专用款项,任何一方不得挪作他用。协议达成后,该公司将20万元现金交到郭某手中。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协议未按期履行。去年1月4日,该公司找郭某协商装修事宜,郭某认为该公司无诚意装修,提出由自己按照对方提供的工程预算价款10.5万元进行装修。该公司遂向新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就房屋损坏赔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双方协议约定由该公司组织施工队对损坏的房屋进行装修,现该公司提供的装修预算价款10.5万元被告认同,并表示愿意以此价款自行装修,视为双方约定的装修协议条款已经履行。故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