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两人重伤的案件。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3年7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到某村村长郭某家中,询问自己低保一事,先与郭某妻子柴某发生口角,后与赶回家的郭某发生撕拽,被告人郑某心中不满,即到郭家邻居家中掂一把菜刀,照郭某头部、面部、左胳膊处连砍数刀,致郭十多处刀伤,照柴某左面部、左胳膊处砍数刀,致柴六处刀伤。
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辩解被殴打的情节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经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新辉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