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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法院分析审限管理中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

  发布时间:2014-12-17 11:48:36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入法院,使法院的审判任务日益繁重,案件超审限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这种情况已成为制约审判效率和司法公信度的重要因素,不仅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影响了法院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近年来,新华区法院强化案件审限管理,加强对“四项”案件的监控和清理,建立了由承办法官填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审管办复核、分管审管办的院领导批准的审批机制,并指定专人全程跟踪四项案件流程,有效提升了案件审判质效。

    一、审限变更的申请事项及理由填写不规范。关于《四项案件的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存在审限变更申请理由不按法定事由规范填写的情形。如应办理审限扣除的,承办人却申请审限中止或延长;应办理审限延长的,承办人却申请审限扣除。

    二、部门负责人审核不严。按院四项案件的审批规定,部门负责人应首先对其庭内案件的审限变更事由进行审核。但在审批过程中存在部分负责人未对申请事由实质审查仅在申请审批表上进行签名,甚至以私章代替签名的情况,大量审查工作由审管办完成。

    三、案件承办人审限意识不强。法定变更事由发生后或案件审限临近时,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审限变更手续;法定变更事由消失时,承办人应按时办理审限恢复或继续审理的手续。但仍存在以下催办情形:法定事由发生多日后承办人才予以办理申请手续;变更事由消失时,承办人很少主动申请恢复,均要审管办多次催促、提醒才申请恢复;案件审限仅余2、3天,法院局域网上亦进行了催办提示,但案件承办人仍需要多次催办。

    四、对暂无恢复审限日期的案件监控较难。案件中止审理(执行)、因管辖异议上诉、鉴定、评估、审计等引起的审限扣除案件,因申请时无法确定恢复日期,而中止事由的消失,鉴定、评估、审计等的完成,流程管理员并不知晓,故对该类案件的跟踪、监督较难,需要了解案件的具体进展。

    针对审限管理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该院提出如下处理对策:

    一、加强法官的责任意识、审限意识。要大力提升法官队伍的素质,经常组织法官学习法学理论、法律知识,要求法官做到既要司法裁判公正,同时也要做到司法裁判的程序必须公正。要加强法官的责任意识、审限意识,严格遵守有关审判程序和诉讼期限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更应该秉承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理念,加快办案速度。

    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干警审限管理意识。结合省高院流程管理规定和该院现行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着手修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办法》,并实行案件审判流程表填写制度。将案件从立案到归档的每个节点予以细化,明确每个环节的流程期限,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案件相关人员将鉴定、评估、审计等的完成时间信息及时告知审管办,并在流程表上予以反映。将案件审判流程表和流程管理规定的执行纳入该院绩效考核范围,促使全院审判人员提高审限意识。

    三、建立庭长审判管理考核机制,强化庭长监管意识。将审限跟踪管理纳入庭长考核范围,要求部门建立四项案件台帐,做好日常审限督查。明确未建立当月台帐、庭长审限变更审批把关不严、部门出现超审限案件、未督促部门法官及时恢复审限出现隐性超审限案件的,给予考核扣分。

    四、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四项案件的监督检查。该院审管办建立全院四项案件的登记台帐,将案件的申请日期、批准日期、应予恢复日期进行准确登记,并对案件流程信息的填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准确、及时填写的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每月通报,并将通报情况纳入院绩效考核范围。

    五、加强部门间交流沟通,随时掌握案件动态。审管办应经常与司法鉴定部门、负责上诉移送的部门、审判业务部门联系,掌握案件进入司法鉴定的进展、管辖异议上诉退卷时间,督促案件承办人及时恢复审限,确保案件正常审结。

责任编辑:李萌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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