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
新华区法院院长 李 光
春节刚过,省法院党组就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意见和工作要求,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在全国首次提出了“调解优先,以调为主,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工作方针的基础上,对我省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无疑,随着调解年活动的开展,必将进一步把司法调解工作引向深入,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强调司法调解正是我们党走群众路线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审判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首先要要求广大法官在思想上认识到这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要在司法实践中走群众路线,首先是从思想上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科学发展观理论是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其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协调发展,促进和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际上也是一个走群众路线的过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使我们战胜一切困难的法宝,其精神内涵与科学发展观理论是一致的,都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审判工作是我们党做好群众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是由司法的人民性这一根本属性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行驶的审判权自然也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形式赋予的,而不是所谓天赋神予的。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审判权同样也是要为民所用的、为民所系、为民所谋,认识到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尤其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信访问题严重,审判任务繁重的形势下,各级法院更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既要实现公平正义,更要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
审判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既是诉讼规律自身的需要,也是对司法神秘主义的有效抵制和矫正。王胜俊院长指出,我们强调严格依法办事,铁面无私,维护法律尊严,但不能与群众冷眼相对,不要搞神秘化,应当用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用群众语言去回答和处理问题,让群众听得清楚、听得明白、听的亲切。而当前我们往往只注重法官的职业化、神圣性,只注重司法的专业化、专业性与公开化、中立性与权威性的内在联系。司法自身的规律要求审判工作需要依法中立与独立,但这并不等于审判孤立,不等于远离群众,对群众的诉求冷眼相对。而是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方式和渠道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满足和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确保人民司法在健康、科学的轨道上发展。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使公开审判成为克服司法神秘化的重要举措。法庭应该向社会敞开大门,让更多的公民可以进入法庭审判。裁判文书也应当依法全部上网,让司法行为接受群众的监督,也让更多的群众分享裁判成果带来的司法效益。
审判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还要求广大法官必须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学会如何做群众工作。王胜俊院长指出,法官既是法律工作者,又是社会工作者。广大法官要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群众利益的有效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真挚的感情工作,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时时处处事事以维护人民利益为重。要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当前特别强调的是要坚持以调为主,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方便当事人诉讼,要把人民群众的困难解决在街道家门、田间地头、纠纷现场,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化解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更加满意。我们还要树立审限意识,通过实行案件速裁、巡回审判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方便群众诉讼,缩短办案周期,减轻群众讼累。我们要认真落实各种司法便民、利民、护民措施,积极构建便民诉讼网络,既要程序方便,也要实体方便,准确把握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公正司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