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将从强化合议庭负责制与加强监督管理入手,全面提升各类案件的裁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一是完善合议庭内部运行机制。明确规定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办,共同负责,在案件庭审中,合议庭成员按各自的分工,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双方所列举的的证据所争议的焦点问题共同进行评议,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对案件的裁判意见,合议庭评议的决定,如果是以合议庭一致意见形成的,合议庭全体成员对决定负责;合议庭决定如果是以合议庭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的,持该意见的成员对该决定负责。合议庭评议后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如果审委会没有讨论事实认定的案件,案件事实由合议庭负责;审委会提出适用法律的指导性意见的、合议庭采纳的,该法律问题由合议庭和审委会共同负责;审委会作出决定的适用法律、处理问题由审委会负责。
二是明确合议庭工作职责。该院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总结多年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院合议庭应当履行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相关职责,保证合议庭成员均能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的审理程序、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负责,提高了合议庭审判效率。
三是加大合议庭监督力度。加强审限监督,以审管办为主体,加强对案件审限等程序方面的监督,对审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及时提醒合议庭,从而保障审判权高效运行;加强质量监督,建立起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由案件质评小组定期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活动,强化对审判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队伍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体,加大对合议庭违法违纪为行为的查处力度,以防止合议庭滥用审判权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