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深入研究反规避执行策略,健全反规避执行反制机制,不断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追查力度,严厉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履行执行等行为,采取一切措施化解执行难。我院通过对近三年来执结的976件执行案件的分析总结,从中重点分析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并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了合
一、内部原因
(一)执行案件量大,执行力量不足。
这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目前,法院执行部门一般都在十人左右,而每年的执行案件却多达几百起,使执行人员不堪重负,案件执行周期长,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形成执行难。
(二)个别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加大了执行难度。
不可否认,现今法院审理工作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个别审判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判决书中出现一些笔误、失误,例如,有的判决书错写或者漏写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从而造成执行人员因一字之差而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再如,审判员在判决后因失误而未送达判决书,当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义务人提出异议,说没有收到判决书。在重新送达后当事人又提出上诉。执行人员劳而无功。又如,由于判决主文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不能完整明确地表达判决原意,造成歧义,使判决无法执行。例如判决中交付物的规格、数量、型号未作规定、交付方式未作规定等。而这些情况都是因审判质量不高从而造成了案件执行难。
(三)执行力度不足。
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加之当前一部分企业亏损,在以维护稳定大局的形势下,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适用执行程序,或者虽然适用,但是由于地方干预而不得不解除执行措施,致使一部分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能力或者有部分履行能力也不履行义务,造成这部分本可以执行的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形成又一种执行难。
二、外部原因
(一)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诚信度比较差。
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经济发展与道德建设明显不协调,社会大众的思想道德建设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表现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就是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较差,公然藐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的甚至暴力抗拒执行,采用各种手段转移、隐藏财产逃避执行,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现象依然突出,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困难。
(二)部分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不够积极。
执行中,一些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从本位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出发,制订部门规定等制度,千方百计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对法院需协助执行的事项,或借口该事项需经领导批准为由而拖延协助,或借口承办人不在而不予执行,或对法院的查询存款通知仅提供部份无钱的账户以应付法院的执行,除了金融部门等一些部门协助执行工作做得较好外,其他的相当多的部门有法不依,应当协助而以种种借口刁难法院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财产,包庇债务人,刁难执行,使法院难以查清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导致执行工作孤立无援、困难重重,例如郏县煤炭局为被执行人一案,长期找不到其负责人,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案件一直没法执行终结,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三)执行中涉及稳定的问题。
一些被执行人为逃避义务、拖延执行,四处上访,有的利用法院怕闹访心理,围堵党委、政府、法院,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致使该案件无法执行。也确有一些大中型危困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收入少、负债多,单位职工的工资难以保障,可供执行财产少,偿债能力差必定导致执行难,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就会危及到企业的生存与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激化矛盾,有可能会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如不执行,债权人的权益又得不到及时实现,债权人所在企业的生存发展同样面临着危机,也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面对这些情况法院难以执行,如果执行,易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加上下岗职工日增,无业人员大量增加,社会矛盾突出,为维护社会稳定,往往使法院无法执行,甚至使一些正在执行的案件不得不停止执行。
(四)法院执行手段有限、强制手段软弱。
现行的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较少,强制手段软弱,对恶意逃债、暴力抗拒执行的惩处力度不强,强制执行的惩戒、威慑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被执行人违法成本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对策和建议
(一)增加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执行工作同审判工作相比较,有难度大、耗费人员精力多等特点。执行一个案件所花费的精力也往往是审理一起案件的好几倍。所以,要保证案件的及时执结,必须增强执行队伍的力量。首先要扩充执行人员,使执行人员的数量同执行案件数量达成一个合适的比例,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其次,要加强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尤其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有关问题法律性的认识能力和处理能力,及时解决实践中所遇见的实际问题。最后,还应该对执行装备加以改进,增加一些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来增强执行队伍的机动性和灵活性,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案时间,尽快执结案件。
(二)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对于法官,要定期组织培训,开展调研活动,交流工作经验,以此来不断加强其自身的修养,提高业务素质,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在审理案件中,要考虑到执行,在审判工作中,从立案到审判各个环节都要考虑案件的执行,适时采取保全、扣押、查封等有利于执行的措施,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风险,让当事人心中有数,这样才能避免一些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执行难,防止打“法律白条”。
(三)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我国刑法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罪名,对于维护法律尊严,解决长期困扰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很少有应用刑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罚的。究其原因一是执行人员不愿得罪人,觉得把被执行人处以拘留,对其的惩罚也差不多。二是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认为办理此类案件是帮法院的忙而不情愿办理,常以证据不足等原因而予以推诿。致使刑法设立的形同虚设,对拒执行为的打击不力,许多被执行人亦认识到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最多被关上15天,对自已没有多大的损害,而不愿履行义务。执法的软弱,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如果对这类犯罪行为不予严厉制裁,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建议在立法上取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程序上经公安、检察院再到法院的必经程序,赋予法院直接判决权,对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及时定罪,使被执行人明白拒不执行法院裁判不仅是拘留了事,而是将要受到刑罚惩罚的严厉后果,迫使他们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执法环境和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意识在较短时间内能有明显改善。
(四)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法条中并未对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故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其财产,没有任何额外负担,也不会遭受囹圄之苦,利大风险小。造成执行中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少之又少,仍需办案人员四处奔波去查找当事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建立和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制定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及债权,并向被执行人告知不如实申报财产将受到的处罚。促使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使法院得以全面及时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一旦查证属实,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5条的规定:“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理外,并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或折价赔偿”的规定,直接对被执行人处以拘留、罚款。该财产申报表,还可作为人民法院判定被执行人有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主观恶意的依据。对隐匿财产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可使执行人员不再疲于奔命地追踪被执行人,四处查访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五)建立协助执行网络体系
执行难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解决执行难仅靠法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涉及政府的执行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降低了政府和法院在群众中的威信,会使当事人和群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不敢跟政府打交道,对社会诚信和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将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所以要依靠党委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建立协助执行网络体系,法院在执行中可充分发挥网络成员熟悉当地情况及人员的优势,有针对性的制定执行方案,不仅有利于案件的迅速执行,也有利于法院倾听来自基层的建议和呼声,以改进工作思路和工作作风。
(六)加强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力度
地方政府个别领导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涉,因我国国情的原因,在近期内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问题。对于涉及政府的、个别阻力较大的特殊案件,法院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的规定,主动与中级法院取得联系,将案件报请中级法院提级执行,或通过中院协调,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交叉执行。通过上级法院的强制执行或其他法院的交叉执行,既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又能树立法院形象和执行权威,也有利于基层法院今后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