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大量增加,由此也带来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数量的增加,五年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相关案件16件,执结16件,申请执行案件标的总额达1049540.39元,但实际执结案件标的总额仅为275106.39元,数据显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存在着申请执行标的额高、执行款物到位率低等问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切实得到法律保障。
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部分的执行就其性质而言,是民事债权债务的强制履行。数据显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中,具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执结率低,债权完全满足率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于被执行主体经济状况差,被执行人在一定刑期内无收入来源,没有履行能力等原因,导致案件执行难度大,在新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6起案件中,能够全额执结的仅为11起,而债权满足率更低。
(二)当事人之间对立心理强烈,易引发信访问题。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时,一旦法院按正常法律程序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到财产时,申请人有时不能够理智接受,会向法院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向法院施压,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案件中,极易引发信访问题。
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一)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所有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程序也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债权。对申请人而言,很难接受判决书不能执行的现实。普通百姓对法律程序上的执行缺乏理性态度,诉讼风险意识较差,认为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就应该保证执行。
(二)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难平衡。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可终结执行,也可中止执行。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执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往往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强烈;第二,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损失,这种损失一般包括医疗费、抚养费、抚育费,这些款项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申请人对执行款要求迫切,如不考虑社会救济保障系统不健全的国情,一味机械地履行法律手续中止或终结,势必会导致申请人生产生活陷入困境,而影响社会稳定;第三,一般的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赔偿,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仍不能满足债权,这种民事经济活动中的风险理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当事人心理上一般也能接受这个结果。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很难心平气和地接受该结果。所以,在实践中,执行终结或中止,一般要征求申请人的意见,要做很多说服工作,对有些态度反应激烈的当事人,本应可以终结的案件,也只能中止。有些合法中止的案件,当事人不理解,到法院无理取闹,甚至到处申诉上访。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难在要追求一定的社会效果。虽然从长远来看,执行要追求的这种社会效果并不是法院的职责所在,但在当前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民众诉讼风险意识还不高的情况下,如何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此类案件执行的难题。
三、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根据目前的国情结合实际,在执行这类案件时考虑到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光讲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因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首先要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执行观,其次要依靠政府,建立健全对弱势群体救助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加强法治宣传,增加执行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是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普遍现象。这类案件从法理上讲应该无执行难度,关键是法院终结或长期中止,申请人能否正确理解法院的执行程序,能否接受。因此,需要我们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帮助民众树立起理性的法治理念,使其能正确认识和理解法院的功能定位。就法院而言,要增加执行程序的透明度、公正性,对于一些被执行人确无财产的案件,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执行人员可带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实地去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执行程序的公正透明,有利于增强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同时也有利于民众对执行程序结果的接受。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很大程度上在于被执行人大都为低收入群体,缺少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然难以完全执行到位。如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告人赔偿不能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予以适当国家补偿,能从根本上解决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