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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19 17:56:53


    为了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结合《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制定本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审理、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所进行的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审管办是案件流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流程管理各个环节的运行状况。各审判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 立案

    第三条 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申请支付令和公示催告的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条 立案审查不得超过如下期限:民商事、行政案件7天;刑事案件2天;适用督促程序5天。

    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在2日内登记立案。

对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在7日内裁定立案。

    第五条 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由立案庭在48小时内审查作出裁定并执行。

    第六条 立案庭和各人民法庭决定受理案件后,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及时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需提交申请书和有效证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司法救助条款的规定严格审查后,由立案庭庭长或人民法庭庭长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决定。

    第七条 案件审结后,裁判文书中要明确诉讼费的缓、减、免情况。原告依法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而缓交的诉讼费尚未交齐的,审判庭可直接移送执行庭执行原告应交的诉讼费。被告应承担诉讼费的,对于调解结案的,由案件主审法官负责督促当事人缴纳;判决结案的,由执行员负责从第一笔执行案款中扣除并交立案庭。

    第八条 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在立案时应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原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自己的准确送达地址。

    第九条 立案庭应在批准立案的当日将立案信息全部输入计算机“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计算机显示的立案日期要与卷宗上登记及收案簿上记载的立案日期相符。立案信息输入要准确、完整、及时,除必录信息外,其他相关信息亦应尽量输入,信息输入完毕后将案件转入接收部门的 “庭长办公系统”。

    第十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的24小时内,特殊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卷宗移送审判庭。

    第三章 审限管理

    第十一条 各审判庭负责人收到案卷后,应登录“庭长办案系统”,核对新收案件与纸质卷宗是否一致,并负责分案,对认为不属于本庭负责审理的案件,报请分管院长决定后,方可进行退案。

审判庭负责人认为立案庭随机指定的审判人员需要变更的,应填写《信息变更申请表》,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审判庭负责人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具有公告、中止、鉴定、庭外和解等法定不计入审限情形的案件,应在事由发生当日将有关信息输入“信息系统”,并在事由解除后及时进行后续流程信息输入。因录入信息不及时造成审限延误的,按超审限案件处理。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确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报庭长和分管院长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审限仍从立案次日起计算,之前经过的时间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需要报延审限的案件,只限于案情疑难复杂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由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对于刑事案件等需上级法院审查批准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报请批准。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延长审限的,审判庭应通知当事人,并将审批表一份交立案庭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报延审限的案件,审判庭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延审信息,因信息录入不及时造成审限延误的,按超审限案件处理。

    第四章  庭前准备与排期

    第十八条 主审法官应在收案后5日内由书记员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告知当事人举证期限,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供证据。

    第十九条 审判庭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立案收费及排期条件成熟后3日内确定开庭日期、审判法庭以及审判庭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 已排期开庭的案件,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条 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等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在15日内再次开庭。

    第二十二条 案件鉴定、审计或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鉴定、审计结论或恢复审理后的10日内再次开庭。

    第二十三条 案件开庭结束后,合议庭应在7日内对案件如何裁判进行评议。

    第二十四条 主审法官应在案件评议结束后3日内草拟出裁判文书,送审判长、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 审判长、庭长、分管院长应当在3日内审核和签发(审核、签发的期限均为3日)裁判文书,并在裁判文书稿上注明审核、签发日期。

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签发后,书记员应在3日内将裁判文书打印完毕,并在7内办理完毕宣判、送达事宜。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在宣判后10日内送达(刑事案件应在5日内送达)。

    第五章         结案

    第二十七条 所有案件应在审限内审结。结案日期以最后签收裁判文书的当事人收到的日期为准(公告送达案件的结案日期以公告投递媒体之日为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批权限,调解结案的由审判庭庭长审批,其他方式结案的由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审批包括对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电子版的结案文书一定要上传到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二方面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录入结案信息,每月10日前的结案为当月结案。

    第三十条 对于当事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及其他同案当事人,15日内将卷宗材料及上诉费送交立案庭,立案庭应当在收到全部材料的7日内将案件报送中院。

第三十一条 各审判庭应及时录入上诉案件信息,未录入上诉信息的案件,立案庭不予收转。

第六章  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和流程管理按照我院《执行工作规程》进行。

     第三十四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的24小时内,特殊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卷宗移送执行局。

    第三十五条 执行人员应及时录入各类执行流程信息。对发现少填或漏填的立案信息应进行补正。

    第三十六条 报延执限的案件,执行局应将审批表一份交立案庭登记备案,并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因信息录入不及时造成执限延误的,按超执限案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执行案件结案以输入诉讼费用正式票据编号作为收回执行费依据。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八条 立案庭负责对各类案件审限(执限)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未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在审限期满(不计延长的审限,下同)前20日、刑事案件在审限期满前10日、执行案件在执限期满前一个月发出催办通知,并向该部门分管院长报告。审限(执限)期满未结案的,向该部门分管院长和院长报告。

    第三十九条 审管办负责对审判(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录入情况及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进行监督。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将有关审理(执行)信息输入到“信息系统”的相关项下,以保证院领导以及决策、监督部门对审判(执行)过程的实时、全程监督和掌握。合议庭评议与送达诉讼文书信息必须在评议与送达的当天录入,其他信息按照系统提示与案件审理(执行)进程同步录入。 各审判庭和执行局于结案当日将所结案卷宗报审管办进行评查。评查内容包括程序、实体、裁判文书及卷宗规范、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填写五个方面,具体办法按照院《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审管办于评查完毕后,将案件评查表随卷宗一并返回各审判庭和执行局。

    第四十一条 各审判庭和执行局于收到卷宗和案件评查表的3日内,对卷宗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评查意见表中填写整改情况,报庭长审核签字,并在3日内将案卷和评查表送交审管办审核盖章。

    第八章  归档

    第四十三条 经过评查、整改的案件卷宗应在每月20日前送交档案室,归档办法按照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档案室应对归档的案卷进行检查验收。除检查档案管理所要求的形式规范外,还应当检查案卷是否加盖审管办的评查印章。对不符合归档要求以及未经评查的案卷应当予以退回,相关庭室应及时修正完毕后送交档案室。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原《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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