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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院绩效管理办法》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14-05-19 17:42:14


全院各部门:

    为充分调动全院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进法院队伍建设,强化责任意识,使法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全院整体工作的开展,借鉴以往考评办法和经验,特制定《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绩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院各项工作,营造争先创优氛围,促进各项工作科学发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绩效考核是指设定若干能反映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以及法院队伍形象等方面的评价指标,对我院主要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原则;兼顾全局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考核项目

    第四条 审判质效

    (一)公正与效果指标

    1、立案变更、改判发回重审率

是指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后被二审撤销的案件数、二审改判(含变更)数、二审发回重审数、再审改判(含变更)数、再审发回重审数按各自权重之和占一审和再审结案数的比例。(指标方向:逆向,满意值:0,以二审改判案件为标准,1个发回重审案件折合0.6个改判案件,1个立案变更案件折合1个改判案件)

    2、民事一审案件陪审率

    一审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民事一审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指标方向:正向,满意值:40%)

    3、服判息诉率

    是指1减去上(抗)诉、上级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新收案件数、上级法院再审收案数与生效案件结案数的比值。(指标方向:正向,满意值:85%)

    4、民事案件调解率

    是指调解结案占民事可调案件结案数的比例。(指标方向:正向,满意值:27%)

   (二)效率指标

    1、法定审限内结案率

   是指法定审限内结案的案件(不含执行)占总结案数的比例。法定审限内结案即实际审理天数不超过诉讼法规定审限的已结案件。(指标方向:正向,满意值:100%。实际审理天数为信息系统中的“结案时间”减去“立案时间”,扣除审限事由是如下几类的案件,扣除审限时间可不计入审理时间,包括:鉴定、公告、评估、中止和检察院阅卷;按法律规定需重新计算审限的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自重新计算审限时起算)

    2、平均审理时间指数

    是指所有诉讼案件审理时间指数的平均数。(指标方向:正向,满意值:0.8。不含以特殊程序审结的案件;因当事人和解而扣除审限,扣除审限时间超过1个月的,超出的部分计入审理时间;扣除审限事由是如下几类的案件,扣除审限时间可不计入审理时间,包括:鉴定、公告、评估、中止和检察院阅卷;按法律规定需重新计算审限的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自重新计算审限时起算;以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的案件,审理时间指数计为0.9,未在审限内审结的,审理时间指数计为0.6)

    3、18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件指数

是指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仍未审结的案件数占未结案件的比例。(指标方向:逆向,满意值:0,不含破产、涉外、涉港澳台、执行案件和中止审理的案件)

    4、上诉案件及时移转率

是指二审上(抗)诉案件及时移转中级法院立案的案件数占二审上(抗)诉案件数的比例。及时移转是指二审立案时间与原审结案时间相差不超过60天。(指标方向:正向,满意值:85%)

    5、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及时立案率

是指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及时立案的案件数占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新收数的比例。发回重审案件及时立案是指中级法院以发回重审方式结案的案件结案后能在60天内于本院重新立案,再审案件及时立案是指再审案件在做出决定再审裁(决)定后45日内立案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在结案后60日内立案的。(指标方向:正向,满意值:85%)

    6、工作量指数

    是指法院全年结案数与法官人数和行政编制人数按比例折算数的比值。(指标方向:正向)

   (三)规范性指标

    1、流程信息录入完整准确

    案件自接收诉状开始到生效为止各节点的信息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录入不完整、不准确的,视情形分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两类。一般差错指个别性的因过失漏填、错填某信息项,重大瑕疵包括且不限于错填、漏填项目过多或次数过多,故意错填、漏填信息项,案件审限亮红灯,出现新的体外循环案件,裁判文书(含诉中裁定)、庭审笔录、生效信息、诉讼费票号等方面录入不完整、不准确等情况。

    2、流程管理信息与司法统计数据一致

    流程管理信息各类案件数据(除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外)应于司法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3、数据核查

    核对案件卷宗与流程管理信息录入情况是否一致,分一般信息不一致;涉及收结案时间、当事人身份、结案方式、裁判文书、审限变更手续,关键信息不一致。

    4、重要信息误报数

包含且不限于涉及宣告无罪、抗诉、检察院撤诉、行政机关败诉、邪教组织等需与其他机关核对数据的信息错填、漏填的,未按要求上报重要调研项目所需数据。

    5、庭室笔录实时录入率

    在开庭时实时同步录入庭审笔录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40%以上。

    6、案件评查

    根据评查办法另行制定。

   (四)执行工作

    1、执行率,达到70%。

    2、执行实际到位率,达到40%。

    3、执行信息录入率,达到100%。

    4、委托执行,对委托执行案件,受托法院不能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5、案件协调,要按照省法院主持达成的协调意见办理。

    6、异地执行管理,要按规定到省法院办理审批手续,不能擅自外出执行案件。

    7、涉执信访,不能有当事人赴京到省上访反映执行不力、执行不公等问题;不能发生赴京到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

  (五)涉诉信访工作

   1、赴京涉诉信访工作

  (1)赴京访案访比,即各基层法院本年度收案数(包括:旧存案件数+新收案件数)与赴京访案件数的比值。根据各基层法院进京访案访比的排名,案访比最高的基层法院得满分,按照排名逐次递减。

  (2)发生赴京越级集体访、过激访、滞留访;发生赴京个人过激访、滞留访。

    2、到省涉诉信访工作

    按照《实行到省过激访、滞留访通报、督办制度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到省过激访、滞留访数量由少到多排名。

    第五条 综合部门的考核内容

    1、人事管理工作、教育培训工作、庭审直播、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等专项活动工作,由院政治处负责。

    2、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外事接待、经费保障、物资装备建设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3、调研工作、审委会事务、法制宣传、文书上网、报刊征订工作,由院研究室负责。

    4、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做好审务督察工作,由院监察室负责。

    5、审判管理事务、流程管理、案件评查、重点案件调查、司法统计及案件质效评估、绩效考核、内部民主测评,由院审管办负责。

    6、院内安全保卫、负责提押、看管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参与涉及本院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开展岗位练兵,由法警队负责。

    7、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来信来访案件,在做好日常信访值班工作的同时,协助涉信、涉访承办人做好稳控工作,由院信访办负责。

    8、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和沟通,收集、了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由院人大联络办负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各业务庭每月18号前,应在内网上报结当月所结案件,同时将审结的法律文书报送审管办。审管办每月对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季度考核,年终进行全年考核。

    第七条 院各绩效考核责任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上级法院的要求组织实施,制定方案并定期通报、分析,报送考核数据和资料。所审(执)结案件三个月归档一次,三个月内未归档的,不再享受补助。案件归档前五个工作日内,由档案室负责对案件验收,案件补助和奖励以卷宗归档为依据,每季度档案室向审管办提供验收案件归档的有效数据。综合部门奖罚、纪律处罚以审管办、监察室、信访办等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和数字为依据。

    第八条 院审判管理部门会同政治处、监察室对院各绩效考核责任部门的考核情况进行统筹、汇总,经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并进行补助、奖励或处罚。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九条 为提高办案质量,有效促进司法为民,根据考核标准完成情况和干警工作量判定补助和奖惩办法。

    第十条 办案基数:根据全院年度收、结案数确定办案基数。完成办案基数的,在办案基数之上确定办案补助和奖励数额。完不成办案基数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不再享受年度奖金。审判员(执行员)办案基数为人均结案数的50%,副庭长办案基数为40%,庭长办案基数为30%,专职审委为20%,主管副院长办案基数以上级法院规定的数量为准,书记员记录案件基数为审判(执行)人员人均结案数的20%。

第十一条 办公费用:按在编干警人数每人每月300元拨发办公经费,由部门负责人统一管理,主管院长监督使用,每月报销一次。

    第十二条 案件补助:以院局域网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依据,以案件归档为标准,以审判员(执行员)办案基数为基础,办案人员在办案基数基础上每超一件补助60元,书记员每超一件补助30元,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每件补助20元,诉前调解案件每件补助20元。

第十三条 政务补助:为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全院的后勤保障和综合管理工作,综合部门人员以其工作职责和工作业绩,比照审判员(执行员)办案补助和奖励的平均数为标准进行政务补助。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

    1、办案人员所办案件在一个月内结案的每件奖励200元;二个月内结案的每件奖励150元,三个月内结案的每件奖励100元。

    2、民事调解结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当庭裁判案件、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每件奖20元。

    3、受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部门和个人分别奖300元、500元、1000元。(同时获多级奖励的按最高一级奖励计算)

    4、受到当事人的好评,社会效果好的人和事(以简报通报、报纸、电台宣传、报道的为据),每次奖100元。

    5、被市级、省级、国家级采用的稿件,对提供稿件人分别奖50元、100元、200元。

    6、信息被院里采用的奖励100元,被市中院转发1条奖励300元,被省高院转发一条奖励500元。专项活动中被区级活动办转发1条奖励300元,被市级转发1条奖励500元,被高院转发一条奖励800元。本院干警主动提供信息线索被采用的,1条奖励50元,编写信息被院采用的1条奖励100元。(以研究室统计为据)

    7、工作中成效突出,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报功等政治奖励。

    第十五条 处罚办法

    1、立案变更、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每件扣发办案补助100元。

    2、超审限案件被上级法院通报的,对承办人、庭长、主管领导分别扣发办案补助500元、200元、100元。

    3、上(抗)诉案件、上级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每件扣发办案补助50元。上(抗)诉案件不能及时转移到中院的每件扣发办案补助200元。发回重审、再审案件不能及时立案的每件扣发办案补助200元。

    4、每月通报时,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未审结的(不含破产、涉外、涉港澳台、执行案件和中止审理的案件)每件扣发办案补助200元。

    5、流程信息录入不完整、不准确的,一般差错每处扣发办案补助50元,重大差错每处扣发办案补助100元。流程信息与司法统计不一致的每处扣发办案补助50元。案件卷宗与流程管理信息录入情况不一致的,一般信息不一致的,每处扣发办案补助50元,收结案时间、当事人身份、结案方式、裁判文书、审限变更手续不一致的,每处扣发办案补助100元。重要信息误报的每处扣发办案补助50元。庭审笔录不能实时录入的每处扣发办案补助50元。

    6、发生赴京的信访案件,每次对案件承办人及部门分别扣发办案补助500元、300元。发生赴省的信访案件,每次对案件承办人及部门分别扣发办案补助300元、100元。发生赴京越级访、过激访、滞留访的,每次对案件承办人及部门分别扣发办案补助300元、100元。

    7、因延误向审管办提供数据而影响绩效考核的部门,每次扣发办案补助50元。

    8、每迟到一次扣发办案补助30元,旷工一次扣发办案补助50元,迟到30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请事假超过50个工作日,取消年终文明奖。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或者其他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给予辞退。

    9、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工作日饮酒规定和值班制度被本院查处的,对相关责任人每次扣发年终奖100元,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或因工作失职失误被上级通报批评的,对相关责任人每次扣发年终奖500元,造成重大受影响的取消年终奖。

    10、全院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信息1条,全年不少于12条。未完成发稿任务的部门,每少1条扣除部门经费100元。

    11、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考核年度:上年度12月21日至本年度12月20日。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部门。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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