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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法院“四项”举措化解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3-01-10 15:11:32


     新华区法院把司法为民、化解矛盾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目标,采用“四项”举措化解行政争议案件,切实化解矛盾。

    一、确保在公平、自愿和依法合理的基础上组织协调。对可以适用行政协调的案件且当事人有协商意向的,利用庭前送达、调查取证、证据交换、庭审小结等时机,引导当事人查阅有关法律规定,促其正确权衡诉讼利弊,力争做到行政执法规范化、公民利益最大化、纷争影响最小化和官民和谐真实化。

    二、确保依法行政。对于行政机关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着重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宣传工作,在让原告理解和认可的情况下,动员其主动撤诉,自觉服从行政管理,支持依法行政。

    三、确保纠正违法行政。对于行政机关明显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鲜明指出错误,建议自行纠正,并要求行政机关对原告做出积极姿态,落实具体行动,争取原告谅解,对于在程序上有瑕疵但不影响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意见的同时,积极搭建平台,给予双方充分争辩,相互沟通交流以取得理解。

    四、确保纠纷彻底解决。对于有些通过行政诉讼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件,认真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考虑解决原告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积极寻求解决途径,促使最终平息行政纠纷。

    2012年,该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32件,审结332件,结案率100%,其中原告主动撤诉314件,行政协调率94.6%,缓解了诉讼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的社会面,消除群体性矛盾。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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