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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执行工作的诸因素

  发布时间:2012-08-31 11:22:21


    我院执行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上级法院的正确指导下,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认真办理执行案件,积极探索执行体制、机制创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稳定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我们也看到,由于种种原因,执行难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部分案件执行时间过长,执行标的到位率不高,积压了一批未结执行案件。突出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

   (一)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诚信度比较差。

    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经济发展与道德建设明显不协调,社会大众的思想道德建设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表现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就是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较差,公然藐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的甚至暴力抗拒执行,采用各种手段转移、隐藏财产逃避执行,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现象依然突出,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困难。

   (二)部分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不够积极。

    执行中,一些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从本位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出发,制订部门规定等制度,千方百计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对法院需协助执行的事项,或借口该事项需经领导批准为由而拖延协助,或借口承办人不在而不予执行,或对法院的查询存款通知仅提供部份无钱的账户以应付法院的执行,除了金融部门等一些部门协助执行工作做得较好外,其他的相当多的部门有法不依,应当协助而以种种借口刁难法院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财产,包庇债务人,刁难执行,使法院难以查清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导致执行工作孤立无援、困难重重,例如郏县煤炭局为被执行人一案,长期找不到其负责人,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案件一直没法执行终结,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三)执行中涉及稳定的问题。

    一些被执行人为逃避义务、拖延执行,四处上访,有的利用法院怕闹访心理,围堵党委、政府、法院,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致使该案件无法执行。也确有一些大中型危困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收入少、负债多,单位职工的工资难以保障,可供执行财产少,偿债能力差必定导致执行难,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就会危及到企业的生存与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激化矛盾,有可能会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如不执行,债权人的权益又得不到及时实现,债权人所在企业的生存发展同样面临着危机,也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面对这些情况法院难以执行,如果执行,易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加上下岗职工日增,无业人员大量增加,社会矛盾突出,为维护社会稳定,往往使法院无法执行,甚至使一些正在执行的案件不得不停止执行。

   (四)法院执行手段有限、强制手段较弱。

    现行的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较少,强制手段较弱,对恶意逃债、暴力抗拒执行的惩处力度不强,强制执行的惩戒、威慑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被执行人违法成本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

    执行案件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不安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协助执行网络体系 

    执行难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解决执行难仅靠法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涉及政府的执行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降低了政府和法院在群众中的威信,会使当事人和群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不敢跟政府打交道,对社会诚信和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将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所以要依靠党委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建立协助执行网络体系,法院在执行中可充分发挥网络成员熟悉当地情况及人员的优势,有针对性的制定执行方案,不仅有利于案件的迅速执行,也有利于法院倾听来自基层的建议和呼声,以改进工作思路和工作作风。

   (二)加强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力度  

    党委政府个别领导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涉,因我国国情的原因,在近期内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问题。对于涉及政府的、个别阻力较大的特殊案件,法院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的规定,主动与中级法院取得联系,将案件报请中级法院提级执行,或通过中院协调,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交叉执行。通过上级法院的强制执行或其他法院的交叉执行,既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又能树立法院形象和执行权威,也有利于基层法院今后工作的开展。

   (三)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我国刑法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罪名,对于维护法律尊严,解决长期困扰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很少有应用刑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罚的。究其原因一是执行人员不愿得罪人,觉得把被执行人处以拘留,对其的惩罚也差不多。二是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认为办理此类案件是帮法院的忙而不情愿办理,常以证据不足等原因而予以推诿。由于刑法的规定形同虚设,对拒执行为的打击不力,许多被执行人亦认识到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最多被关上15天,对自已没有多大的损害,而不愿履行义务。执法的软弱,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如果对这类犯罪行为不予严厉制裁,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故法院应与公安、检察院加强协调和配合,对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侦查,使被执行人明白拒不执行法院裁判不仅是拘留了事,而是将要受到刑罚惩罚的严厉后果,迫使他们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执法环境和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意识在较短时间内能有明显改善。

责任编辑:岳奇峰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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