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审判案件的必经程序,它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始终,对于保障诉讼程序、联接实体法与程序法、实现实体法价值等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送达难日益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近日,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通过清查统计,发现自去年以来全院未送达案件高达112起,占整个立案数的3.1%,这些案件长期留滞在立案庭和书记员处,不仅拖延了诉讼、影响了结案效率,而且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如何解决送达难问题变得迫在眉睫。
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分析,笔者发现,案件未送达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案件立案后通知不到原告,无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二是案件立案后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三是立案后,经过排期开庭,原、被告双方均找不到,无法通知开庭;四是立案时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且又无法找到被告;五是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住址,但被告已不在此居住,且手机号改变,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新住址及新联系方式。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建议应采取如下措施:1、对立案后找不到原告的,以张贴公告或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向原告送达开庭通知,原告逾期不到庭的,按撤回起诉处理。2、对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准确住址和联系方式,但通知不到被告的,限期让原告交纳公告费,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若原告不愿或不按期交纳公告费,按自动撤诉处理。3、对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或提供了被告住址,被告已不在此居住,又提供不出新住址,无法联系到被告的,动员其撤诉,不撤诉的裁定中止诉讼。4、对立案后,原、被告均找不到的,及时以张贴公告形式分别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到庭的,按民事诉讼129条规定,仍按撤诉处理。5、实行“谁的案件、由谁负责”的“一案一责”制,限期送达,对未按期完成送达任务的,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节依照“两个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