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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行政庭坚持巡回审判取得了良好效果

  发布时间:2011-12-09 16:28:18


    今年来,我院行政审判工作坚持遵循“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企业”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注重发挥以案施教、法制宣传的社会功能,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司法效益的价值追求。如今年六月份我院审理的原告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我院行政庭法官深入到天安煤矿,就地开庭,就地审判。经过开庭审理查明,2010年7月29日被告发现原告自2007年起涉嫌无照经营,向润天公司“天湖苑”小区建设工地、平顶山天惠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温集煤矿提供用电,后经被告立案调查,原告转供电合计金额为:311986.26元。2011年1月11日,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平工商处字(2011)第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为此不服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巡回审判合议庭经当庭审理认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属违法行为。原告在更名前所经营范围是“原煤开采、对煤炭相关产业的投资、机械制造”,在更名后所经营范围仍是“原煤开采、对煤炭相关产业的投资、机械制造”。但是原告在没有取得供电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外转供电,其行为违法。虽然被告在立案调查时原告名称是“平顶山七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更名后被告在作出处罚时仍以原名为主体,但是原告对外转供电的事实并没有因名称的变更而消失,其违法事实仍然存在。故被告对其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理由不足,本院不能支持。合议庭把道理向原告讲明,原告自知理亏,主动向法庭提出撤诉,自愿接受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使该案圆满结案。此案的巡回审判,既体现了案件审理的公开、公证、公平原则,又教育了在场企管人员和职工懂得了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使企业免受损失的道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来,我院行政庭共深入基层巡回审判达170件次,无一起超审限、无一起错案、无一起上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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