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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消费者遭遇培训机构转课、注销、闭店“三重风波”,法院判令股东担责!

  发布时间:2026-06-02 09:19:56


案情简介

      2023年至2025年,牛某、孙某等24名家长为孩子在某文化公司报名“超级演说家”少儿口才培训班,支付费用后开始课程学习。然而,在课程履行过程中,家长们接连遇到“三重风波”:一是机构单方转让课程。2025年1月6日,培训机构在未告知、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将剩余课程培训转让给第三方。二是公司简易注销。2025年3月19日,该文化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三是无故停业闭店。2025年6月,培训群内工作人员先是以设施维护为由暂停上课,随后宣布停课两周,最终彻底闭店,学员的培训课程全面中断。后家长们要求退费被拒,24名家长为维护自身权利以某文化公司股东张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承担退还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等责任。


法院审理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文化公司的唯一股东张某某退还24名原告剩余预付款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判后答疑
      判决作出后,案件承办人王生旺对被告张某某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明确指出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并向张某某阐明法律规定以及其责任承担的依据。经判后答疑,张某某充分知晓相关法律规定,认可裁判结果,表示服判息诉,并于近日在法院的见证下,将全部案款一次性支付给了24名家长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至此,该起群体性预付式消费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并于2026年6月9日为承办法官送来锦旗。

法官说法
1、单方转移培训义务,培训机构是否构成违约?
      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案涉培训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转移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即剩余未履行的培训服务,该行为不符合预付式消费合同履约要求,消费者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预付款。
2、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本案中,培训机构某文化公司未依约完成培训服务,且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转让合同义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其退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
3、公司注销后,违规注销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某某作为某文化公司唯一股东,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称自愿承担违法注销的全部法律责任,现公司已注销,无法继续履行退款义务,故张某某依法应当承担案涉预付款债务的退还责任。

法官提醒

责任编辑:陈明星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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