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依法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新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5日下午3时许,本市新华区王庄村民王某夫妇之子吕某发烧,夫妇二人带其到赵某(无行医资格证)开的赵氏诊所就医。赵给吕检查后,为其开了四包头孢氨苄。回家后王某夫妇喂服吕某一包后,吕某口鼻流黄水、呕吐,遂送市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省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吕某死因进行鉴定:“吕某符合在神经系统感染发热的基础上服用药物发生过敏性休克而死亡的征象”。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赵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认罪、悔罪,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