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和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在本市某宾馆,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毒品一包,并容留焦某等人来其所开房间内吸毒,当二人交易完毕准备离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被告杨某身上搜出毒资200元、毒品两包(经鉴定后重为1.53克)。在王某身上搜出一包毒品(经鉴定后重为0.14克)。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物)鉴(理化)字(2009)131号毒品检验报告检验:所送检材中均检有吗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虽经判刑改造,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