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完善安全保障措施,自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给就餐顾客敲响警钟,“人人都是自己的安全员”,顾客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当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能缺乏自我保护。
【案由】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0日,康某在某饭店就餐期间,从包间外出时踩空摔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康某认为,餐厅包间门口存在安全隐患,饭店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该饭店认为,饭店的地面不滑,还贴有提示标语,康某侧身出门,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摔倒,饭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康某遂将该饭店诉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新华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及双方过错责任,酌定由饭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康某的损失共计105595.95元,遂判决饭店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康某21119.19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需要先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义务,从而进行责任划分。
饭店有无责任?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尽到了相关法律义务的认定
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承办法官认真查看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视频等证据材料,根据事发场所监控显示,2023年7月30日20点50分许,康某从包间内打开包间门侧身外出时抬起左腿往外走时踩空,身体往左倾斜摔倒。饭店经营场所存在一排数个独立包间,包间门口与外厅连接处有一个大约10厘米高的台阶,台阶的顶部与包间地面齐平,该台阶较窄,台阶外边缘与包间门距离10厘米左右。另根据事发时包间格局及门口设置布局来看,其包间台阶边缘距离门槛较窄,布局不够合理,对来往人员具有一定安全隐患,存在一定不足之处,仅仅张贴“温馨提示 小心台阶”标识语并不足以免责,不能证明饭店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饭店与顾客责任“二八开”,为何法院这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法庭现场调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案涉餐厅包间入口处张贴有明显的“温馨提示 小心台阶”标识语,该标识语虽存在因摩擦等导致部分标识受损,但其提示内容依然完整,另根据事发时包间格局及门口设置布局来看,其包间台阶边缘距离门槛较窄,布局不够合理,对来往人员具有一定安全隐患,存在一定不足之处,饭店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监控显示,康某在准备走出包间时并非平常出行径直走出,而是侧身在其左腿迈出包间门口时往左倾斜摔倒,可以明显看出康某在迈出左腿时系左腿不慎踩空而导致的自身摔倒。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外出行走时理应观察注意脚下,并保持足够的谨慎避免摔倒,而康某疏于防范,导致自身受损。
最终法院酌定由饭店承担20%的侵权责任,康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