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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直播购物起纠纷,商家欺诈退一捐三

发布时间:2024-03-15 11:08:54


  网络购物因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一定限制,法律对该类型消费者规定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等特殊规定。因为观众没有火眼真睛,难免会有看走眼受骗上当的情况。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滍阳法庭审理了一起王某与某珠宝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消费者王某在逛直播间时,发现某玉器店销售十分火爆,就花了2666元买入多件玉器。然而到货后,王某发现玉器与商家直播宣传内容存在出入,便与商家多次沟通要求退货。由于无法达成统一,王某投诉至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又因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不满意,诉至法院。王某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合计赔偿10664元。

【法院调解】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一致同意由商家向王某退还货款2666元,商家应支付的三倍赔偿款王某不再主张,由商家捐助给贫困学子,王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后在共青团平顶山市委员会的帮助下,商家将8000元善款汇至河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并附加备注专项用于希望工程圆梦行动,专款用于贫困学子。

【法官说法】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滍阳人民法院副庭长李松志提醒: 网络购物因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一定限制,法律对该类型消费者规定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等特殊规定。因为观众没有火眼真睛,难免会有看走眼受骗上当的情况。发现自己买到假货,要及时、全面的保存证据,积极向第三方平台或是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进行投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商家若存在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除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外,还可以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金额向商家主张增加赔偿。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责任编辑:陈明星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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