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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4-03-14 11:05:25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滍阳法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间,甲公司多次在梁某处购买水果,2022年8月经结算,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宋某作为欠款人向梁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宋某承诺还清欠付货款。2023 年 3 月 10 日,甲公司员工郭某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在其工作期间欠梁某货款 40000 元未还。甲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2022 年 7 月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由宋某变更为周某。 梁某某提出诉请:判令甲公司、周某及宋某向梁某支付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法院判决】

   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甲公司和梁某,故甲公司应承担案涉货款清偿责任。宋某在《欠条》中以欠款人身份承诺愿意还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宋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周某系甲公司唯一股东,故其应就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承担举证责任,结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与甲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周某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滍阳人民法院副庭长康梦龙提醒: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总结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经验,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有举证责任,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是否独立,这就与一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由权利主张者举证不同,加重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举证义务。本条规定对于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是完全必要的,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强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

责任编辑:陈明星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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