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滍阳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新华区法院滍阳法庭最终判决,平顶山市某商贸公司还应向和某某返还1585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3月22日期间,和某某(乙方、买方)与平顶山市某商贸公司(甲方、卖方)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商品“魏同茂书法一幅”、“卢汉雄书法一幅”以及“爱心卡”,和某某为此合计支付了货款16000元,该商贸公司承诺对和某某购买的商品进行拍卖,未拍卖成功则每月返现150元。后该商贸公司未按约返现,和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
【法院判决】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平顶山市某商贸公司与和某某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和某某支付价款以后,平顶山市某商贸公司并没有依约交付标的物,而是向和某某发放所谓的宣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平顶山市某商贸公司与和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和某某请求平顶山市某商贸公司返还相关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某某支付给平顶山市某商贸公司16000元,平顶山市某商贸公司已经以宣传费的名义返还了150元,故平顶山市某商贸公司还应向和某某返还15850元。
【法官说法】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滍阳人民法院副庭长李松志提醒: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见名为某种合同,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却是另外一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意思表示的双方当事人共同订立了具有某种合同的外观,却不使该合同产生本应法律效果的合同,则构成虚伪表示,该虚伪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客观上也实施了买卖的行为,但该买卖的货物并未实际交付,而是以另外一种合同的方式寄存在公司,公司按照买卖标的进行返现,双方的行为背离了买卖合同的本意,签订的买卖合同因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平顶山市某商贸公司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
【相关法律链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