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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商家“满意为止”的承诺有效吗?——宋某、深圳市某设计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3-12 10:59:23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2日,宋某通过淘宝平台 “XX设计”店铺购买了深圳某设计公司名为“工业产品外观结构设计渲染效果”的设计服务,该服务实际上系“家庭储能产品外观结构设计”,宋某为此支付设计费用6000元。后深圳某设计公司向宋某提供了相应的设计成果,亦按照宋某的要求进行了两次修改。在宋某再次要求修改后,深圳某设计公司要求宋某支付一定的“修改费”,宋某以深圳某设计公司之前承诺免费修改至“满意为止”为由拒绝支付,双方产生矛盾,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宋某和深圳某设计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签订了关于“家庭储能产品”的外观设计、结构设计买卖合同,宋某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深圳某设计公司亦提供了多稿设计方案,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遵守。本案中,宋某和深圳某设计公司因合同履行产生矛盾,由于案涉合同的主要标的为设计方案,需要双方充分的沟通交流才能达成满意的设计定稿,而目前双方的沟通存在较大阻碍,该合同目的已实际不能实现。宋某请求解除其与深圳捷为公司之间案涉合同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本案中,宋某认为深圳某设计公司没有实现其允诺的“修改到满意为止”,其现阶段的设计产品不具备价值,深圳捷为公司应全额退款。经核实,深圳某设计公司的淘宝产品页面确有“设计到您满意为止,若不满意可更换设计师”等字样,但其在“宝贝详情”页面也载明“设计前务必沟通好设计内容,设计途中修改设计内容视为二次设计,需要补收一定的设计费用……因个人审美不同,我们会尽力达到您满意,初稿不满意请联系设计师进行修改或联系主管更换设计师,如多次修改不满意后按比例进行退款……”等内容。考虑到“达到满意”属于主观性评判,且设计产品属于智力型成果,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以及宋某与深圳某设计公司设计人员的聊天记录,法院认为深圳某设计公司向宋某提供的多稿设计方案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因案涉产品不是最终设计定稿,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情况,法院酌定案涉设计方案折合2000元,深圳某设计公司需退还宋某4000元。

【法官说法】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滍阳法庭副庭长王子璜提醒: 商家为吸引顾客作出“直到满意为止”的承诺具备法律效力。但考虑到“满意与否”是主观性评判,法院对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缔约情况与履约情况均需进行审查。本案中,商家在网络平台商品页面明确承诺“修改到满意为止”,但在具体详情里又用小号字体对该承诺进行解释说明,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欺瞒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商家与消费者无法“达到满意”的情况下,可以视作合同的解除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同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之规定,依法主张相应权利。

消费者要擦亮双眼,不能只看到“直到满意为止”的允诺,要客观审查该产品或服务的整体介绍内容,避免因审查不全引发后续的矛盾。同时,若商家为吸引顾客作出了前后矛盾的允诺,消费者要及时保留证据,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责任编辑:陈明星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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