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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繁为简 事了人和 —— 新华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3-11-06 09:35:13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6日原告合肥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基础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将某集团安装处家属院旧城改造项目基础抗浮锚杆的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大包给原告合肥某公司,其中包括抗浮锚杆施工全部工序。原告合肥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施工,对于原告合肥某公司对已完成施工部分及机械租赁损失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肥某公司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建设公司认为合肥某公司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不具有结算效力并且其所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某建筑公司在街道办事处委托下对该工程项目的现场遗留建筑材料、设备以及临时设施内物品等的价格进行过评估,被告坚持按其单方鉴定结论支付工程价款,双方差距较大,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殷莉娜接到案件后,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三次庭审,前两次庭审过程中因双方争议焦点较大,当事人态度强硬、各执己见,尤其对建筑公司单方鉴定原告方不予认可,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殷莉娜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多次与原、被告进行耐心劝解和疏导,鉴于鉴定机构也是法院鉴定机构库中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盲目启动鉴定既增加当事人诉讼支出又增加了时间成本,在第三次庭审过程中,双方全部出示完证据,殷莉娜法官就双方的异议和分歧点进行详细沟通,对于检测机构的选择、锚索与锚杆的数量以及依据标准进行详细询问,就每一项内容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解释和敲定,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逐渐缩小双方矛盾。经过一下午的调解和释法说理,原、被告双方相互作出了让步,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解除,同时被告也承诺在2个月内履行偿还近30万工程尾款还款义务,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该案圆满化解。调解后,作为外地企业的原被告双方对新华法院这种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认真专业,耐心调解减轻双方诉累的工作作风表示由衷感谢。


法官感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专业性强、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新华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庭前预审是否启动工程鉴定,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成功调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今后,新华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调解、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以高品质司法服务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陈明星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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