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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并实施“一次有效执行”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31 17:10:59


    小标的额案件能否有效执行,制约着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进度,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的总体部署,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高执行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经院党组深入调查研究,决定针对15万元以下标的案件和简易案件,采取“一次有效执行”工作方式,开展精准执行攻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一次有效执行”的案件适用范围

    1、执行标的在15万元以下的案件。

    2、简单的执行行为类案件。

    3、其他类型简易案件,包括被执行人已被控制存款或是能够自觉履行的案件。

    二、办理“一次有效执行”案件的团队设置

    1、设置专门团队负责办理。

    2、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足执行助理及辅警、书记员等。

    三、“一次有效执行”的工作模式

    1、“一次有效执行”案件范围是指15万元以下案件、简单的执行行为类案件及简易案件(包括被执行人已被控制存款或是能够自觉履行的案件)。小标的执行案件的特点是,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相对较强,被控制财产处置后全额覆盖欠款的可能性较大,被执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通过其他途径履行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将小标的案件从案件库中分离出来,实行快慢分道,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到刀刃上,做到能执尽执,应执尽执,最大程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2、“一次有效执行”,“一次”主要体现在:对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实行一次执行,不需要重复采取其他措施,从而达到高效执行的目的。

    3、“一次有效执行”,“有效”主要体现在:强制措施运用到位,在执行过程中做到“法律讲透、压力给够、措施到位”,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坚决采取拘留、罚款、扣押措施,原则上要求一次及时履行,防止当事人借执行和解拖延执行,有效避免执行人员为了尽早结案而无原则地调和、压制和退让,从而提高执行效率。

    4、“一次有效执行”措施到位后,如被执行人能够自觉履行或是控制财产足够履行的,应当立即办理报结案手续。如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当事人需要变现处置的财产,不属于“一次有效执行”范围,应按照规定将案件流转到其他执行团队办理。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见证了执行的全过程后,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同意暂停执行或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同时以终结和终本方式结案。

    5、符合“一次有效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做到线上查询和线下执行双轨并行,无缝对接。立案庭立案时启动线上财产查控,执行局于立案当日启动线下调查,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实现应查尽查。一次有效执行团队则同时启动约谈,并及时对当事人采取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后,按照履行能力和履行时间办理结案手续。

    四、考核办法

    对办理“一次有效执行”案件团队的考核要结合案件的数量、结案方式、效率指标等综合评定。

责任编辑:研究室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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