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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关于防止选择性执行的办案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10 17:05:57


    为根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规范执行行为,防止选择性执行,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 执行工作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方当事人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均衡配置执行力量、采取执行措施,维护执行工作的公平性、统一性。

    第二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部门应当随机分案,禁止执行人员挑拣案件或申请执行人选择承办人。

    第三条 执行案件中既有主债务人又有次债务人的,如均具有履行义务能力,应优先执行主债务人;主债务人无力履行义务,有多个连带次债务人的,对各连带债务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先按相同份额执行各个连带债务人,部分连带债务人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履行的,再将其应承担的份额追加到其他连带债务人。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放弃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应告知其同时放弃相应的债权份额,如其不同意放弃,驳回其放弃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主债务人只申请执行担保人或其他次债务人的,应驳回其执行申请或不予执行。

    第五条 执行中应优先执行现金,现金不足时,优先执行抵押物,无抵押物时优先执行容易变现的实物,或者优先执行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实物。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执行现金而要求执行房产或其他实物的,不予支持。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只执行实物的,不予支持,由其撤回执行申请后自行处理。

    第七条 对于其他法院协助执行材料,各基层法院应确定由执行局综合部门统一接收、如实造册登记并及时转交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接到其他法院协助执行材料应立即送交本局综合部门,接收材料时间统一以综合部门登记时间为准。

    第八条 同一执行案件中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应按照各申请执行人债权份额公平分配执行款物,严禁损害其他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只选择部分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物。

    第九条 同一执行案件中有多个被执行人的,应同等采取执行措施,禁止厚此薄彼。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为本院辖区县级以上公职人员或县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其近亲属的,执行法院应报请市中院提级执行或指定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第十一条 确定拍卖保留价时,应在评估价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降幅比例确定保留价(即一拍降15%,二拍降10%),特殊情况需突破上述比例的,应报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 确定罚款金额时,应综合考虑其行为情节、执行标的额等因素,原则上罚款金额应在执行标的额的5%-10%之内确定(执行标的在10万元以下或非金钱给付的案件除外),禁止随意增加罚款金额。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院执行局和监察部门将对超期执行案件积压多、执行结案率低、信访化解率低,或者执行裁判被发、改率高的法院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是否存在选择性执行,发现存在选择性执行或执行违纪问题和工作作风问题,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第十四条 本指南与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对防止选择性执行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执行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研究室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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