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按照省高院、市中院的部署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团队职责
第一条 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对案件的科学筛选及执行人员的合理调配,将案件分为“一次有效执行”案件、实施案件两类。简易速执案件快执快结,实施案件精执细办。
第二条 以集约化管理中心为依托,以执行团队化为支撑,以综合室为辅助的运作模式,设立集约化管理中心(下设指挥中心、卷宗管理中心)、普执团队、一次有效执行团队、综合室,保全组,科学界定不同执行团队、团队成员之间职权职责边界,实现执行团队专业化。各执行团队实行以团队负责人为主导的团队化办案模式,团队内部重要事务由团队长承担,各司其职、优势互补、紧密配合。
第三条 卷宗管理中心推行集约化管理工作模式,利用对执行案卷集中管理,安排专人接收所有纸质卷宗材料,对纸质案卷材料进行登记、扫描、上传、编目、装订、归档,用数据代替卷宗,每个案件的进行情况用关键节点完成情况来展现,实时对8个主要内设执行节点措施的实时登记和超期通报,便于精细化管理实现了对每个案件、每个执行节点措施的实时监督,真正做到实时掌握整体和个案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指挥中心将立案庭移交的执行案件通过集中查控,初步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繁简分流标准对案件进行分流筛选,针对标的额15万元以下的、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能迅速及时执行到位、可足额清偿债权的执行完毕的简单案件转由一次有效执行团队办理,查询的有不动产、动产等财产可供处置的复杂案件及其他案件转由实施团队办理。
第五条 实施团队负责办理由指挥中心移交的执行标的额15万元及以上案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及财产处置完毕后不能抵偿全部债务的需要部分终本的案件。
第六条 一次有效执行团队针对15万元以下标的额的、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能迅速及时执行到位、可足额清偿债权的执行完毕的、简单行为类案件实现快执快结。
第七条 保全组负责办理保全案件和线下查控扣划及指挥平台委托的案件。
第八条 综合室负责上报下达、平台委托、数据报送、案款管理、宣传、信访等工作事务。
二、案件分类
第九条 一次有效执行团队案件的执行时限为1个月,包括以下几类:
(一)标的额为15万元以下的案件。
(二)通过财产查控,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款项等可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三)被执行人已被控制财产愿意即时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
(四)其他简易快执的案件。
第十条 普执团队案件的执行时限为3个月,包括以下几类:
(一)标的额为15万元及以上的案件;
(二)通过查询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和财产处置完毕后不能抵偿全部债务的需要部分终本的案件;
(三)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案件;
三、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下列案件和事务由承办人审批:
(一)执行通知书;
(二)财产报告令;
(三)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当事人财产的法律文书;
(四)委托执行法律文书;
(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多个案件参与财产分配;
(六)执行费计算收取;
(七)除由局长审批之外的其他文书。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和事务由执行局长审批:
(一)委托中介机构对涉案财产评估、审计、鉴定拍卖的报告;
(二)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过户法律文书;
(三)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移送拒执等限制措施法律文书;
(四)银行扣划或截留提取收入到法院代管款账户的法律文书;
(五)案款发放审批;
(六)已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七)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退案、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的报告;
(八)结案审批;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