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推动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现就我院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调解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圈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能作用。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模式,创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解基本原则
1、依法调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平等自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3、调解中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4、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5、便捷高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方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是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民事案件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一)在新华区法院设立调解工作室。在新华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及设施。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常驻法院进行案件调解工作,也可以个别类型案件邀请专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个案调解。
(二)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室。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案件范围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二)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三)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五)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六)其他不适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资质
(一)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品德良好,公道正派,敬业勤勉,有较好的社会公信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业道德素养和较丰富的经验以及群众工作能力。
(二)建立调解员名册
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员名册,并将名册信息在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程序
(一)调解启动。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材料后,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及时审查甄别,对适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的,应当主动引导,经当事人同意后,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制作移送清单,移交案卷相关材料。委派调解案件统一编立“引调”案号。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建立专门台账,全面记录案号、纠纷类型、收案日期、移交日期、交接人员、交接材料内容及数量、调解员姓名、调解结果,、退还日期等内容。委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期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组织到委派、委托调解粲件后,应当及时安排目录库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调解工作。
(二)调解人员。
调解一般由一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调解工作室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员。
(三)调解期限。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四)调解要求。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认真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告知相关事项。用书面形式记录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争议的事项和调解情况等,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员在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五)调解结果
1、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2、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3、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4、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室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室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协议效力。
5、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程序终结。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