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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调裁对接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6-30 18:11:17


    为进一步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全面构建一站式纠纷的工作机制,提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诉讼服务水平,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降低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预登记和委托调解制度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现将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促进纠纷调解与速裁工作,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诉调对接中心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起来,完善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专职调解员调解、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条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引导分流窗口、司法调解窗口、诉前鉴定窗口、集中保全窗口、集中送达窗口、速裁团队室, 由专职人员负责对来我院起诉的当事人进行登记、并分流。

    第三条  由引导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包括诉讼常识的释明、诉讼风险的告知,以及诉前调解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司法确认效力等同于裁判文书效力等优势的告知,向当事人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积极引导诉前分流。凡需立案预登记的案件,经立案庭登记,按被告所在地归属的原则分流至各调解组织。

    第四条  诉调对接包含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和自主受理调解。

    (一)诉前委派调解。对于经本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可以调解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于立案前委派至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二)诉中委托调解。对于经本院立案后可以调解的案件,由承办法官或当事入主动申请,委托至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诉中调解。

    (三)自主受理调解。由各调解委员会自主受理的人民调解案件,调解成功并出具人民调解协议后,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可向本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若调解不成功转入立案程序。

    第五条  诉前调解中心和其他调解组织在接到法院委托或者收到立案预登记的案件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立即组织调解。委托调解的期限一般为三十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至六十日。调解期限从纠纷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自案件调解成功且符合确认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同时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资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民商事案件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督促程序等。

    第八条  程序分流员认为适宜调解的,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转入调解程序;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转入相应程序,进行快速审理;认为应当适用特别程序、普通程序的,根据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

    第九条  案件程序分流一般应当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日。

    第十条  程序分流后,尚未进入调解或审理程序时,承办部门和法官认为程序分流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不得自行将案件退回或移送。程序分流员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将案件收回并重新分流。

    第十一条  在调解或审理中, 由于出现或发现新情况,承办部门决定转换程序的,向程序分流员备案。已经转换过一次程序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次转换。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适用速裁程序:

    (一)家事纠纷;

    (二)追索劳动报酬;

    (三)物业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五)小额债务纠纷;

    (六)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义务的适宜速裁案件。

    (七)其他适宜速裁的案件。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且未进行速裁的,承办法官应将调解经过制作调解笔录,说明案件调解不成的主要原因和继续调解可能需要注意的问题,随卷移送审判业务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培训计划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培训计划

    为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立,规范调解工作的进行开展,提高我院特邀调解员及聘任调解员的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实战能力,熟悉掌握和运用人民调解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院、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调解员培训计划如下:

    一、培训目的

    旨在通过集中培训,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增强广大调解员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调解员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高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发展。

    二、培训对象

    特邀调解员、聘任调解员、社会调解员以及人民陪审员。

    三、培训时间

    每月开展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为半天,通过不同培训形式(庭审观摩、现场调解指导、案件实践操作等),确保每年调解员轮训一遍。

    四、培训方式

    采用座谈会、调解员观摩庭审、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邀请资深法官、资深人民调解员、律师等参加讲课或指导。

    1、邀请具有审判调解经验的资深员额法官培训授课,从诉前调解工作流程以及工作注意事项方面进行讲解,结合实际案例,向参会人员详细讲解诉前调解的优势以及针对不同当事人适用的不同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让调解员们在面对多变的调解情况时能灵活应对,不激化矛盾的同时帮助双方化解矛盾。

    2、邀请调解平台技术人员向参加培训人员演示人民调解平台的操作,从登录方式、调解案件管理、在线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司法道交一体化、在线立案、历史案件补录、质效指标管理、其他功能等九个步骤展开教学,调解员们通过学习平台的操作使用更加熟练规范掌握运用技能。

    五、培训要求

    1、各调解员必须高度重视培训工作,要准时到场参训,不得无故缺课,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培训规定的任务。

    2、立案庭应加强对本院聘任的特邀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调解员们应积极参与配合。

    3、培训活动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注重实效。授课人员要认真准备培训内容,调解员积极参加培训,做好听课笔记,力争最佳培训效果。

    4、院办公室、政治部积极配合,做好后勤保障及宣传报道工作。

责任编辑:研究室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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