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审典型案例记得曾参审过的一件集资诈骗案件,犯罪人年纪之轻,诈骗数额之大,犯罪手段之有恃无恐,使我为之震动。犯罪人赵某某,男,1980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原系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26日在湖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承包南溪苑项目。2013年8月起,犯罪人赵某某先后在平顶山市中兴路中兴铭座大厦,平顶山市建设路亚丹婚纱楼上租赁办公室开设平顶山鑫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若公司},谎称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郑州市南溪苑项目{一期}1号2号楼工程项目需要吸纳资金,对外使用伪造的该项目公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并承诺高额利息,后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客户本金和利息。经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鑫若公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总金额为75,650,000.00元,涉及人数208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为35,880,000.00元,涉及人数130人。法庭上控辩双方就各自掌握的证据,依据的法律,量刑意见展开了充分的论辩,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非法集资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集资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称,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合议庭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35,880,000.00元,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由工作组依法处置,退赔被害人;本案已追缴到案的别克汽车予以追缴,由工作组依法处置,退赔被害人。
二,参审心得体会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参审,结合平时的参审工作,具有以下心得体会:
1,为了集中精力,加强对某一类法律法规的强化学习消化,结合自己强烈的兴趣和探索愿望,担任人民陪审员几年来,我参与陪审最多的是刑事案件,在错综复杂名类繁多的各种案件中,除了各种诚信与诡诈,正义与邪恶的较量外,我感受最多的还是法与理,法与情,罪与罚的纠葛。法官如果只是恪守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判决,一般的刑事案件并不难,难的是如何通过刑事司法活动使正义得到伸张,罪恶得到惩罚,并通过这个过程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使当事人受到教育,树立当事人法律意识,提高对法律的敬畏感,知法懂法守法,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
2,“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从参审实践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人民陪审员要加强学习,尽快提高法制观念,法律水平和参审工作能力,综合分析判断事物的能力,积极熟悉审判流程和环节,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认知,工作中刻苦钻研,学会发言,敢于表达自己的意见,“参”到点子上,“议”到关键处,提高参审水平和质量,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