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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普法案例|依法维护权利 共建良好消费环境

  发布时间:2023-03-16 10:32:01


2023年3月15日是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是全体消费者共同的节日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更好的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小编精心准备了五起滍阳人民法庭审理的

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

和大家一起学习

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共建良好消费环境

案例一:直播购物擦亮眼,商家欺诈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消费者郝某在逛直播间时,发现某玉器店销售十分火爆,就花了2666元买入多件玉器。然而到货后,赫某发现玉器与商家直播宣传内容存在出入,便与商家多次沟通要求退货。由于无法达成统一,郝某投诉至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又因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不满意,诉至法院。郝某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合计赔偿10664元。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一致同意由商家向赫某退还货款2666元,商家应支付的三倍赔偿款赫某不再主张,由商家捐助给贫困学子。后在共青团平顶山市委员会的帮助下,商家将8000元善款汇至河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并附加备注专项用于希望工程圆梦行动,专款用于贫困学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

       网络购物因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一定限制,法律对该类型消费者规定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等特殊规定。因为观众没有火眼真睛,难免会有看走眼受骗上当的情况。发现自己买到假货,要及时、全面的保存证据,积极向第三方平台或是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进行投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商家若存在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除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外,还可以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金额向商家主张增加赔偿。

案例二:预付培训费后遇停课,培训机构和独资老板一起赔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陶某于2020年4月到某培训机构学习英语,并交纳培训费19060元。陶某在该培训机构上了一段时间课后,培训机构停课,剩余12000元的课时未上。该培训机构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张某为该机构的唯一股东。后陶某向培训机构要求退费无果,将培训机构及张某诉至法院。 

       双方签订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培训机构应按照约定为陶某提供培训服务。培训机构因停课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陶某有权主张退货剩余课时费用。因该培训机构唯一股东张某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且其向陶某承诺退费,依法应对案涉退货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社会上众多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停课、人去楼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培训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其股东应证实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相独立,在不能证实时,应向消费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提醒大家,预付式消费有较大风险,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尽量避免一次性预存大笔费用,对合同中模糊用语可以要求经营者对其解释说明,并注意保存缴费凭证等证据,发生纠纷时合法维权。 

案例三:文身服务消费者有限制,未成年人禁止入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李某系未成年人,其于2022年4月份和6月份在平顶山新华区某美容店接受了文身服务。后李某身上文身被其父亲发现,遂于同年7月起诉至法院。平顶山某美容店的经营者孙某辩称,已经在店门口张贴了未成年人禁止入内,已经让李某出示身份证,李某并未出示,并且李某身材高大,分辨不出来其系未成年人,所以才给李某提供了文身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美容店作为文身店的经营者,应当知晓文身对未成年人身体和人格权益可能造成的伤害,其在未准确核实李某年龄的情况下为其文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判断范围。未成年人因心智发育不成熟,社会认知不足等因素,易受外部环境影响,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案例四:老年人消费需谨慎,以防高利诱惑入陷阱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堵某系七十余岁老人,2022年5月至9月份,堵某在平顶山市某字画销售公司业务员引导下花费13万余元购买了多幅字画,并委托同一法定代表人经营的另一公司进行委托拍卖经营。后拍卖未果,堵某钱、画两空。堵某家人发现后找到两公司要求退钱并解除委托经营合同,多次沟通后,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承诺书同意解除合同并限期退款,后因承诺未履行,堵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信,恪守承诺。两公司与堵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委托经营合同后未实际履行,应向堵某承担解除合同、返还款项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法官提醒 

       老年人辨识能力较弱,一些公司设置收藏、拍卖等噱头专门针对老年人,谎称具有极高的升值潜力和收藏价值,购买后公司还负责进行拍卖,拍卖不成则赔偿违约金,引诱老年人高价购入。广大老年群众,在自己不了解的领域,不要盲目跟风,不要盲目投资收藏品,不要轻信他人分红承诺,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只能是陷阱。 

案例五:装修房屋未完工,依法退款并赔偿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1年7月,刘某与河南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履行中,刘某依约向河南某装饰公司支付装修费55100元,而河南某装饰公司未按约定完成装修工程,故而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河南某建筑装饰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河南某装饰公司返还刘某装修款21712元并赔偿刘某损失6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市场经济环境下,诚实守信不只是民法典里面的法条,更是每个个体都应该铭记在心并付诸实施的基本准则。具体到本案当中,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合同守信用,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遇到了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诚实守信的情形,另一方一定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请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陈明星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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