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新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长达半年久调未果可能引发上访的追讨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案件及时判结,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09年2月初,叶县龚店乡史堂村村民史某从建筑工程承包商董某处分别承接了平煤集团幸福小区服务楼追加工程和东联机械厂车间维修工程。工程承接后,史某即从老家农村组织百余农民工进行施工。同年5月两项工程完工后,经评估报告工程款112238.14元,扣去已支付款和建筑配件折款65880元外,下欠46358元,经多次催要,董某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付。史某无奈于2009年11月10日将董某诉至法院,依法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农民工的血汗钱。并在起诉状中声明若处理不好要集体上访。
此案受理后,引起了我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立即选派得力审判人员,依法组成合议庭,迅速查明了案件事实。并经多次反复庭前调解、庭中调解,终不能达成还款协议。在审理中,原告要求对两项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今年1月19日,经市中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0]建价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两项工程价造共计112238.14元,鉴定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近日,我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组织民工对被告承包的两项工程进行施工系事实,因双方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因此根据鉴定结果被告理应全部支付原告下余工程款。为了使农民工能够及时得到劳动报酬,消除农民工集体上访苗头,我院遂即判决:被告董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112238.14 元,扣除已支付62448元及建筑配件折款3432元,实际支付原告工程款46358元。如愈期未履行,应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承担792元,被告承担1158元,司法鉴定费原、被告各承担2100元。判决下达后,原告深感满意,表示不会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