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新华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长达四年未能执结的劳动工资纠纷案,当事人深感满意。
1997年8月至1999年6月,湖北省保康县黄堡镇贾角尖村村民邹某带领一批农民工到平顶山市新华区野王煤矿井下采煤。在此期间,野王煤矿拖欠邹某等农民工工资55570元。除邹等平时借支32147元作为生活费外,下欠23433元,经多次追讨,野王煤矿分文未付。无奈,2004年11月26日邹某将野王煤矿诉至我院。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及时进行审理,并于2006年元月19日作出(2005)新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野王煤矿在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给付原告邹某工资款23433元及差旅费1531.50元,共计24964.50元,案件受理费1009元,由被告负担。
2006年3月22日判决生效后,被告野王煤矿迟迟不予履行。同年4月8日,原告邹某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书,我院立即立案,并为其缓交了执行费,次日及时传讯野王煤矿矿长熊某调查情况。经过调查得知,该煤矿为集体经营性质,由于该矿经营许可证已于2005年6月21日到期,而被停产关闭,被执行人无力偿还,使该案一直无法执结。后经反复调证,焦店镇野王村委会为该矿开办单位,其债权债务应由其开办单位承担。于是我院于2009年元月13日以(2006)新执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野王村委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限期在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邹某清偿24964.50元,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后因种种原因,该案迟迟不能执行,我院曾换了两任执行人员,仍无法执结。
“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中处理月”活动开展后,新华区法院把该案作为重点执行案,加大了执行力度,并抽派得力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从3月5日开始,新华区法院组成执行小组,集中力量三次前往被执行人野王村委会耐心做工作,终于该村干部同意履行付款义务,3月12日执行款全部到位,这件长达四年未结的执行案终于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