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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实行四项“院长工作制度”强化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10-03-01 08:44:44


    为更好地促进2010年法院审判业务的发展,我院实行四项“院长工作制度”全面推动各项工作。

    一是院长旁听案件制度。院长经常性地参加案件庭审旁听,特别是对有重大影响案件和拟上报审委会讨论案件,一律实行提前三日通知,由院长到场旁听或指派副院长旁听后向院长汇报,掌握实际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效提高了庭审的规范性、质效性和案件质量与效率。

    二是院长部门走访制度。院长不定期参加各部门的会议,了解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各部门自我加压,争先创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还经常性深入庭室同干警谈心,对工作作风较差的干警进行谈话教育,并责令所在部门负责人帮助提高;对存有困难的干警想方设法予以帮助,并积极鼓励其振奋精神、迎难而上。

    三是实行院长带案下访制度。院长定期带人员、带案件,到辖区各行政机关、企业厂矿、村镇社区走访,积极主动地征求社会各界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逐条梳理,并督促各部门认真整改解决,反馈答复。

    四是实行院长接访化访制度。院长长年在办公室随时接待来访群众,耐心向来访人员答疑释理,对存在疑点的案件及时催办督办,尽早解决,尽早答复。对重大非正常访案件,由院长亲自包案化访,研究化解措施,督促追究责任,促进息访息诉。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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