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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庭审方式 拉近官民距离

  发布时间:2010-01-27 15:56:54


    从2010年1月开始,我院对部分审判庭进行了“圆桌”改造,一改往年法官高高在上的传统法台式庭审模式,大胆采用与双方当事人平起平坐的家庭式圆桌审判模式,这标志着我院对民、行案件“圆桌审判”正式启动,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围桌而坐,在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中进行温情开庭、调解、座谈,使许多纠纷在平等、公开、亲切、和谐的气氛中得到调和化解,使民事案件调解率、行政案件协调结案率得到了大幅上升,取得了良好效果。

    2001年10月份李某与平顶山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李某从2001年开始至2003年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费,从2003年开始使用专项存款转帐方式缴付保费,至2005年共交保费7500元。去年12月份李某去银行存款时发现存入保费未被划拨,就去找保险公司,被告知李的保险合同因2006年度未交保费已中止,李某遂向总公司反映,并多次要求解决未果。2009年12月1日,李某以保险公司在此期间从未通知自己欠费情况、也未告知合同已中止、如今直接告诉我保险合同已解除为由,将保险公司告至我院。

    此案受理后,主审法官经过庭前调解,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辩称在此期间由于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更换,依据原告在合同中所留电话、地址均无法查找到原告,才导致无法通知原告保单欠费及中止情况,且催交保费也不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而原告认为,自己的电话一直未变,且家庭住址也未变动,没有接到通知,责任应在被告,且保期快到,马上就可受益,坚决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或赔偿损失。主审法官认为该案若要硬判,可能会引起上诉上访,案结事不了。于是,庭审时采用圆桌审判方式,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围桌而坐,在缓和的气氛中进行座谈和调解,逐渐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在经过法官耐心的谈调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平顶山市某保险公司本着对客户负责态度,愿意于2010年1月25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李某投保费7500元,并赔偿损失500元,双方握手言和。自圆桌审判开启至今,我院共调结各类民事案件26起,调解率达98.7%,共协调和解撤诉行政案件6起,和解撤诉率达87.5%,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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