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法苑文化

互联网时代,法官如何认识真实的世界 ——《知识大迁移》一书读后感

  发布时间:2019-01-22 08:56:12


 太阳是恒星吗?我们的汽车每行驶5000公里是否需要更换机油?美国小说《白鲸记》的作者是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多少位法官……

  面对上述这些毫无关联,又涵盖各种门类知识的问题,你能答对几道题?也许你会反问,知道不知道这些知识,对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吗?

  然而有一个叫威廉·庞德斯通的人说,有影响,而且有很大的影响。威廉·庞德斯通,是美国的畅销书作家,在他新出版的《知识大迁移》一书中,作者通过一种新型投票技术“互联网小组调查”,进行广泛且科学严谨的调查后发现,在回答一些常识性问题中,得分较高者比得分较低者年收入更高,也更容易获得幸福生活。在这本书中,一共包含三大主题:信息爆炸时代,为什么人却越来越无知?哪些知识让你更富有、更幸福?在无知的世界成为赢家的几种策略。

  利用周末的时间,我通读完这本书。合上书本,仔细回顾,我感到自己认知地图的扩展、思维方式的升级。另外,我也开始思考一个问题:作为一名法官,如何在互联网时代,认识真实的世界?

  互联网时代,法官如何获取资讯?

  自问一下,我们平时获取资讯的方式与途径有哪些呢?包括我在内,许多人平时靠微信朋友圈的消息和一些新闻聚合软件来获取资讯。但作者认为,这往往是造成现代人视野狭窄的主要原因。加拿大著名传播学者麦克卢汉有一本经典著作《理解媒介》,书中一个重要观点就是“媒介即信息”。通俗一点来讲就是,我们依靠什么途径获取信息,那个渠道对我们而言就成为了信息本身。朋友圈有屏蔽功能,我们可以不看我们不想看到的东西。“今日头条”等新闻聚合软件有大数据算法,可以根据用户的浏览习惯为你定制新闻推送。于是,我们只看到了我们想看的东西。

  在热播美剧《傲骨之战》第二季第八集中,被告方律师为了影响陪审团对案件的判断,利用社交媒体“脸书”的微定向功能,向符合陪审团人员特征的少数用户推送诸如“原告曾经的不光彩历史”“鉴定人曾做过伪证”等虚假新闻,试图造成陪审团对原告一方的不良印象。

  被告方律师不在乎新闻真假,只在乎陪审团的判断力因为这些信息而受到了干扰。在这个故事情节中,社交媒体成为影响人们认识外部世界重要甚至唯一的方式。

  当我们的价值观、我们对真实世界的了解与判断,需要依靠朋友圈、今日头条时,我们的世界该是多么的自私与狭隘?又是充满了多少虚假和谬误?

  由此而想到,作为法官,我们审理案件时的信息来自哪里呢?按照法律规定,来自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各类证据,来自公诉机关审查之后提起的公诉意见,也来自于辩护人以及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这些,就是法官了解判断一个案件时来自不同渠道的信息来源。

  以往,我们刑事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往往更倾向于关注来自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意见,认为他们作为国家职能机关,更具有权威性,而不太重视辩护人及被告人的意见。一些时候,会认为辩护人法庭上慷慨激昂的辩护意见都是做给被告人和家属看的。一些时候,会认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都是拒不认罪的抵赖狡辩。

  我认为,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应当是法官避免犯错的重要帮助者。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发挥庭审的作用,让控辩双方“交战”在法庭,把一切问题解决在法庭。举证质证观点交锋,将不同渠道的信息源都一一摆在法庭上,进行比对、辩论、判断。只要是以法律为基础,都应该给予同等的重视。唯有这样的态度,才能避免法官因信息的单一而导致判断失误。

  互联网时代,法官如何避免“元无知”?

  在互联网时代,海量信息每天甚至每时每刻向我们扑面而来。我们如同掌握了随时随地获取信息的“神兽召唤器”,只要我们一开口,想要的一切信息立刻现身,为我所用。

  作者在书中认为,互联网的坏处,不是让我们获得虚假的信息,而是会使我们陷入“元无知”的境地,即我们不知道自己不知道。互联网带给我们拥有海量知识的错觉,但真实的情况是,我们面对搜索框,却经常根本不知道应该搜索什么。

  法官经常需要查阅与办案相关的法律文件、判例,现在有了数字法律法规库的帮助,能轻松地从浩如烟海的法律文献中搜索出相关内容,工作量大为减轻。但是,法官知道法律,不意味着知道如何适用法律。知道如何适用法律,也不意味着知道该如何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现实生活中,法律就在那里摆着,法官也是在严丝合缝地适用它。但为何还能出现一些宣判后舆论反响强烈的案件呢?我们作为法官,不能用一句“老百姓不懂法”就来解释一切。一句话,不能机械办案。

  当然,出现个别热点案件,一些在网络上愤怒发声的网友,甚至连基本案情都搞不清楚。但是,我们在办理一件具体案件时,虽然严格适用法律,但却出现了违背常情常理甚至常识的结果时,作为一名法官,内心有没有产生过一些犹豫与思考呢?我们不能无知,但更不能陷入“元无知”。为了避免互联网带给我们的无知,法官需要加强常识性知识的积累。

  狐狸式的广博胜过刺猬式的专精

  作为法官,我们已有的专业知识体系是如何建立的呢?四年本科、二到三年硕士甚至三年博士;然后,通过司法考试,通过公务员考试,通过员额法官考试;接着,办理大量案件、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学习案例研究、法律解释、专家学者理论专著、撰写理论调研文章等等。我相信许多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都是沿着这条道路一步步走过来的。

  那么,其他领域的知识,我们法官又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取的呢?也许有同仁会说,我精通法律,熟读理论,了解相关司法政策即可,一些其他领域的基础知识,对法官审理案件有什么作用呢?这个问题,其实也是本书中带给读者的问题。

  古希腊诗人阿尔基罗库斯流传下来一句谚语,“狐狸知道很多事,但刺猬只知道一件重要的事”。这句话的原意是,比起知识广而不精的人来说,死盯一门专业知识的人更能获得成功。中国传统社会对狐狸式的人也有一个略显贬义的称谓“万金油”,意思是哪里都能用,但对哪里都不是特效药。按照这个道理,法官一定应该专注于自身的法律业务能力培养,而不是将精力分散于其他领域吧。

  但是,这种传统观点或许要改一改了。笔者认为,西谚中的狐狸是个多面手,思想开放,以事实为基础,有创新精神。而刺猬只知道重要观念而不顾及其他,正如一个人手里有一个锤子,那么他看什么都像是钉子。想到我们从事法律工作时间久了的同仁往往有一个职业病,那就是看什么社会问题,都能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一番,仿佛法律是解释一切、治理万物的全能良药。

  在美国联邦法院工作了四十年的汉德法官曾经说过:“如果一个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只是学习法律知识,那么这样的人最终会变成法律的敌人。”拥有广博知识的人,不太可能轻率地做出糟糕的决定,因为他们更为擅长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无知。比如,对一些风俗民情、宗教禁忌的了解,对一些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了解,不一定能应用到具体案件审理中,但可以让法官对这个世俗社会有更深的了解。知道有人把信仰看做天大的事,有人把乡邻评价看得比官方评价还重要,而有人就是相信“老天报应”这句看似迷信的话。

  作为法官,我们也无妨知道一些医院急诊接诊程序、了解一些公司财务管理基础知识,甚至中美贸易战的起因、叙利亚战争爆发的原因等国际政治问题。知道一些其他行业领域的基础性知识,知道“隔行如隔山”的朴素道理,就会少一些自大,多一些谦逊。在办理案件涉及非法律问题时,就不会犯常识性错误或低级错误。每一个案件,不是流水线上冷冰冰的产品,它们的背后,都是涉及到一个个有温度的人。法官应懂得一点心理、社会、历史、天文、地理等等各领域的基础常识,不要那么多,只要一点点。那么,我们在办案时,就会多一些谦逊,多一些思前想后,多一些推己及人。

  为什么年长的法官办案容易令人信服?因为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老法官更有社会阅历、人生经历,他能看到案件中人的情感、事的无奈。在办案过程中,他能抓住问题的焦点、当事人的痛点,有的放矢,事半功倍。这需要岁月的历练,更需要有常识的铺垫。曾有笑话,当事人不信任年轻法官,说你都没有结过婚,如何调解离婚案件?这是笑话,更是事实。没有经历,谈何感悟?没有感悟,又谈何理解?

  结语

  读完全书,我总结了一些作为一名法官、一名互联网时代的终身学习者应该具有的基本素养:养成阅读传统、严肃媒体的新闻以及非虚构书籍的习惯;培养从权威渠道获取信息的能力及习惯;多了解各个行业、各个专业领域的基础性知识,不求精,但求广。做到以上几点,在我们遇到隔行的问题时,如果具有那个行业最普通的常识性知识基础,做判断时就不会犯一些低级错误。

  如果说,批判性思维是构建我们心智殿堂的地基和框架,那么常识性的知识点,就如同搭建这座殿堂时一块块的砖。单个看,这些砖既微小又无足轻重,即便抽掉几块几十块,我们的心智殿堂也不会坍塌。但这一块块代表常识性知识的砖,却是我们面对瞬息万变的世界、纷繁复杂的观点时,可以保持理性的坚实基础。正如作者在书的最后所说,学习的行为塑造了我们的直觉和想象力。已知的事实,让身为公民的我们更睿智,还带来谦卑。因为只有知识广博的人,才明白自己欠缺什么。

  作为法官,如何利用互联网获取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培养自己独立的判断能力,如何将其他领域的知识应用于审理案件过程中,做到公正公平、案结事了,是一个我们应该终身思考和学习的课题。

责任编辑:张宝璐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30168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