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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实行申诉听证效果好

  发布时间:2009-12-17 16:25:33


  我院从今年开始,对申诉案件实行立案听证制度,努力探索建立“公开、公正、高效、有序”的听证审查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坚持公开听证。听证会向社会公开,除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允许群众旁听。重大疑难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新闻媒体参加。听证时,双方当事人针对申诉的事实及理由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听证后,合议庭依据听证笔录和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做出公开透明的处理结果。

    二、判后答疑前置。听证会举行前,邀请原案件承办人到场,就案件的诉讼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释明,并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意见和疑问进行解释、答复、说明。通过判后答疑,进一步提高了法院裁判的透明度,帮助申诉人正确、全面理解法院裁判,知悉法律规定和败诉原因,消除对抗情绪、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

    三、调解贯穿始终。我院注重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力促当时人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一方不履行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一是做好听证会前和解,通过判后答疑,侧重做好申诉方的思想疏导,使当事人自愿接受和解,促使双方息诉。二是做好听证会中和解,通过听证,法官用已认证的事实证据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对一些具备和解条件的申诉案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解。三是做好听证会后和解。只要有和解可能,即使在听证会后,我院也通过上门讲法和个案回访,创造沟通机会,尽量使当事人握手言和。

    四、引入社会力量。对一些社会影响大、当事人反复申诉案件,邀请有关法学专家、人民陪审员或人大、政协、妇联、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等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关人员参与听证,发表意见、协助调解。通过当事人周围的良性社会评价和社会影响,引导当事人理性思维,依法申诉,依法维权。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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