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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五法”调解刑附民案件见成效

  发布时间:2009-12-15 15:50:46


    我院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后对民事赔偿部分执行难度大,被害人权益得不到保障以致于造成被害人与被告人及其亲属矛盾加剧,引发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客观实际。去年以来,我院按照和谐司法的总体要求,加大对该类案件的调解处理力度,对轻伤害、交通肇事及未成年人犯罪三类案件的调解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摸索出了五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自2008年底至2009年12月,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76件,依法调撤76件,调撤率达100%,调撤结案后自动履行义务的占100%,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是规范调解机制。严格规定调解启动程序,从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入手,把引导原告人提出切合实际的赔偿要求作为启动刑附民案件调解的切入点。调解的启动,以双方当事人主动和自愿申请为前提,承办法官不得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但可以适时、适当、合理地予以提示。严格规定调解期限,调解程序开始后,在法定审理期限内调解未成的,及时作出判决。

  二是调判结合。刑附民案件遵从刑事切入、刑事和民事穿插和分段相结合的规则。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巧抓时机,因势利导双方当事人理智、客观地对待纠纷,积极促成和解。 针对案件当事人文化素质较差,法律意识不高,调解难度大的情况,我院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

  三是树立形象,沟通情感。我院坚持用高尚的法官形象和人格魅力取得当事人的认同,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从而顺利的开展调解。办案人员注意加强自我约束,清正廉洁,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同时,时时处处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与他们沟通情感,取得他们的信赖,为成功调解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是法情理结合,引导调解。坚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特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立足长远,消除对立情绪,同时,对症下药、因势利导,庭审前审判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从法理、情理、道理的角度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使当事人对判决的可能结果和面临的诉讼风险有合理的心理预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找准切入口,适时适度提出调解框架,从而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五是内外结合,借助各方力量帮助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仅靠法院一家唱“独角戏”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参与。我院积极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以及亲朋好友等各方面的力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充分利用当事人对他们的信任关系,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获得了双赢的结果。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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