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成功调结一起七年未果的借款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和解,被告自愿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主动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经审查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鲁某系多年同事和邻居关系。1999年4月,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1.28%,期限一个月。到期后双方约定再续一年,被告已支付原告利息19908元(自1999年4月至2002年6月16日)。一年到期后被告未予还款,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我院于2007年10月10日以(2007)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鲁某自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2年6月16日至借款履行完毕时止,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被告鲁某以法院传唤未到庭而缺席判决、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质证和未参加法庭辩论、法庭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市中级法院提请再审。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以(2008)平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我院再审。
此案在再审期间,我院主管院长李俊生亲自协同承办人员认真查阅案卷,调取了多方证据,通过两次庭审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1、双方系合伙关系还是借款关系。2、双方经济往来借款的数额,围绕这两个焦点双方展开了辩论,经法庭多方调解,均达不成意愿。之后,承办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家庭成员庭外调解达20余次,仍未结果。今年12月9日,李俊生院长协同承办人再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使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共识:不管是合伙关系还是借款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40000元借条系事实,担保人提供了担保。被告及担保人当庭同意再偿还原告35000元借款(含利息),原告提出撤诉,双方达成了和解,使这起长达九年之久的借款纠纷终于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