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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庆显、贾连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案

  发布时间:2009-06-30 11:14:10


【要点提示】

被告人收购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违法偷盗所得财物,其行为仍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刑初字第17号(2008114日)。

【案情】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庆显,男,1950422日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无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于20079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连仁,男,1982921日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无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79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1日被依法逮捕。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1月以来,刘自立、沈鸿飞、石晓楠等人(均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高皇村南侧湛河堤处用钢锯盗割平顶山市网通公司通讯电缆后,将该通信电缆的皮剥掉,把铜芯卖给在该村收废品的贾庆显、贾连仁父子。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收购电缆价值为320元。200791日,公安机关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将贾庆显、贾连仁抓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1月以来,刘自立、沈鸿飞、石晓楠等(均为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多次将盗割的通讯电缆铜芯卖给被告人贾庆显、贾连仁。据此,认为被告人贾庆显、贾连仁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庆显、贾连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审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庆显、贾连仁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庆显、贾连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庆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贾连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贾庆显、贾连仁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能积极缴纳罚金,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庆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贾连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一、  分歧意见和理由

由于盗窃者均系不满14岁的孩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对他们的偷盗行为不作犯罪认定。但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所以,本案在审理中,在认定收购者贾庆显、贾连仁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上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构不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理由是,该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该罪掩饰、隐瞒的所得财物应当或者必须是犯罪所得,其他所得,比如违法所得不能构成此罪。因为,违法所得虽然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是,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在法律术语和内容上是有区别的。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上来看,违法一般是指违反民事法规和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样的违法行为一般都不是犯罪。虽然违法有时也触犯刑事法律,但是,这种触犯的情节比较轻微,构不上犯罪。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偷窃,诈骗、赌博行为与刑法中所规定的盗窃、诈骗、赌博行为虽然在字面上是相同的,但是,它们在被处罚时的名称和程度是不同的。犯治安管理处罚中偷窃,诈骗、赌博行为的,因为行为人涉及的赃物赃款较少,行为情节较轻,因此,处罚时只能按违法行为惩罚,而不能按刑法中所规定的盗窃、诈骗、赌博犯罪行为去惩罚。以此看来,既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法律规定在一罪之上形成的,那么,认定该罪的成立就必须首先确定其前提条件的所得财物是犯罪所得,违法或其他所得不能构成。拿本案来说,盗窃通讯电缆的少年不满14周岁,所以他们的盗窃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既然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前提之罪这个条件不成立,那么,该案怎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认定呢?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理由是,该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即掩饰、隐瞒的所得财物不必要求一定是犯罪所得不可。该罪掩饰、隐瞒的所得财物只要是由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得来的就足够了,不一定非要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非要受到刑事处罚不可。因为,此罪不但危害和扰乱司法秩序,而且还有意保护了违法犯罪分子,应该说是打击的重点对象。所以,在认定该罪掩饰、隐瞒的所得财物上应从广义方面理解,假如把该罪掩饰、隐瞒的所得财物只限制在犯罪所得上,势必放纵一些罪该惩罚的此类犯罪分子。就拿上述案例来说,该案虽然没有追究几个少年的刑事责任,其原因是他们不满14岁,在主体上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就他们盗窃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行为来说,其危害远不止于盗窃。如果对收购这些孩子盗窃来的这些赃物的被告人不作犯罪认定,势必放纵该犯的罪行。因此,该罪的前提之罪应从广义上界定符合立法本意。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责任编辑:岳奇峰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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