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吴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是新华区法院今年以来又一起拒执罪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是30年的老同学,吴某在2012年因工作需要为由向张某借款6万元,约定三个月内一定还清,到期后,吴某无还款意向,故张某于2016年6月将吴某诉至新华区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在归还张某欠款共计6万元,期后吴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2017年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吴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经调查发现,吴某持有的银行账户上有小额存款,据此可知,吴某有一定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为逃避赔偿责任,吴某不断更换其工作地点。经过多方查找,2017年8月执行法官在郑州将被执行人吴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实际履行了所涉及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吴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