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节点流程期限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28 10:34:51


为严肃执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时间节点,提高执行质效,经党组研究决定,特制订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节点流程期限管理规定。

      一、采取强制措施前的准备工作时限

    (一)5个工作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执行人员收到案件材料后,被执行人在本地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失信风险提示书等。被执行人在异地或立即发出执行通知书、失信风险提示书,将产生不利于案件执行效果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可在财产调查完毕后,与强制执行裁定一并送达。

     (二)3个工作日内送达报告财产令,启动财产调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执行人员应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并启动财产调查工作。

     (三)60日内完成立案后各项财产调查

      案件各项财产调查工作应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

      二、财产处置时限

    (一)3个工作日内完成财产控制措施的报批,2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

       财产调查完毕后,对拟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人员应在该项财产调查完毕之次日起3个工怍日内完成合议、制作执行裁定报局领导审核,并在裁定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应立即制作裁定予以实施。

    (二)7个工作日内完成冻结款项的划拨

     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若无异议,执行人员应在冻结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划拨。

    (三) 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程序

      对查封或冻结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或其它财产权,执行人员应在查封或冻结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程序,并将委托评估函移送司法技术部门。

    (四)7个工作日内启动并完成拍卖前的各项准备

      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执行人员应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完成拍卖裁定报批等工作,并向当事人、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送达拍卖裁定及公告。

(五)5个工作日内启动流拍后的相关工作

       拍品流拍后,执行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合议庭合议再次拍卖事项或以物抵债。如决定继续拍卖的,应在合议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如决定以物抵债的,执行人员应在合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六)10日内完成以物抵债裁定或拍卖成交裁定的送达

   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的,在价款或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将以物抵债裁定或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

  (七)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执行款付款事项

      执行人员应在执行款划拨到法院专用账户上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理付款事项。

      三、案件报结时限

     (一) 7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相关工作,5个工作日内送达结案手续

      执行人员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结案件的相关工作,并在报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案手续送达当事人。

     (二) 30日内卷宗装订归档

      执行人员应在案件报结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卷宗装订归档。

    四、其它

      法定期限高于上述各项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低于本规定的,按照法定时限执行。有特定时限需延期的,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领导批准。无故超期一次,给予诫勉谈话;超期二次的,通报批评;起期三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责任编辑:张雯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30105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