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执行案款管理,做到一案一管,职责到人,责任清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等,经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执行案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 财务部门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三条 院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第四条 执行局由专人对每笔执行案件的案款收发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台账,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每月进行核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或因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划进执行款专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第六条 交款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可以会同交款人或交款人将现金或者票据直接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七条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
第八条 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发放执行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发放审批表。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中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账号、发款金额和方式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应当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附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及律师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要求或同意人民法院采取转账方式发放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及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本人或本单位接收执行款的账户信息的书面证明,交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查验领款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手续后,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会同领款人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第十一条 执行款物的收发凭证、相关证明材料,应当附卷归档。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机构,在移交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执行款物收发凭证及相关材料。执行款物收发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交接时进行审计。执行款物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案件质量评查时,将执行款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并将执行款的管理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执行局是执行案款的管理责任单位,在院党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案款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