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二庭法官趁开展“调解年”的强劲东风,抓住有利时机,反复做好双方工作,成功调结了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发的集体上访案。
1998年6月25日原告石君燕(系市物件公司下属服务公司经理)与市构件公司服务公司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构件公司)与乙方(石君燕)的承包形式为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为三年,承包费为年30万元,甲方负责提供经营场所,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有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设置机构、聘用人员、确定工资分配形式,但必须保证安排13名服务公司职工。合同履行期间,设施损坏更换、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合同鉴定后,乙方利用租赁的房屋开办山城宾馆,石君燕任经理。2000年11月30日合同期满后,甲方与乙方又重新签了合同,租赁期限为8年,年租金为20万元,至2008年11月30日期满,并继续保证安排甲方内部职工13人上岗名额。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租赁。2007年7月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石君燕签订了租赁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出租方由市构件公司变更为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同年7月市政府对联盟路地段统一拆迁改造,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职工医院被拆除,为了安置40余名医院员工,市建安总公司决定在双方合同期满后将原告所租赁房屋收回,让职工医院迁入,但经被告提前反复通知和催告,至到合同期满,原告因要继续承租而拒绝搬出引起纠纷。2008年12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
在诉讼期间,市建安总公司职工医院井芳等4名职工多次到市委、市政府信访局集体上访,要求解决就业问题,并表示若解决不了要上省赴京上访。为了使纠纷尽快化解,办案法官多次深入双方单位了解情况,反复走访相关部门查明事实证据,并依据法律政策耐心做好原、被告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石君燕补偿金45万元,并当庭给付30万元,下余15万元一周内给付。原告石君燕将所租赁的山城宾馆交付给被告,使这起极易引发群体上省进京上访。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