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战“疫”时刻,恪守职责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疫情中干警风采系列报道一

  发布时间:2020-02-16 16:46:50






记新华法院疫情中干警风采系列报道一

每一段时光 都放在心上

      2020年2月15日18点32分的路灯显的分外明亮,街道上寥寥无几的行人和车辆,整座城市沉浸在安和宁静之中,回溯到半个月开始就一直如此。伴随2020的新年钟声敲响时还有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忽然间,很多人曾经在办公室一边忙碌,一边计划的过年安排被全部打散。

      即便如此,面对着传播快、易感染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成了法院人的口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紧跟上级安排部署,统一战线,把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为抗击疫情献计出力作为头等大事,全面进入“战时”状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关键时刻,总会涌现出一批冲锋在前的法院人,有几十年如一日、任劳任怨的老干警,也有刚入职没多久、满身朝气蓬勃的青年干警......其实,在这疫情之下,面对这些种种未知,哪有什么“工作狂魔”,有的只是法院人的“恪守职责”。

一名庭长:“每个岗位都是阵地。”

      沈卫东,新华区法院立案庭庭长,这位60后的老领导既是工作的中坚力量,也是工作的“主力军”。2月15日上午7点,准时准点坐在办公桌前,带起老花镜拿起笔翻开卷宗开始了新的一天的工作。

      在疫情爆发后,根据上级要求,要切实做好暂时关闭立案信访场所后的工作指引、网上办案、电话接待等工作,切实做好接待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立案信访场所真关闭,网上电话办案系统真运行,涉诉信访群众不到法院聚集,并积极采用“网上立案”“远程庭审”“电话调解”“线上查控”等“指尖”办案模式,确保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沈卫东每天都不停的在微信群里嘱咐立案庭的所有干警:“在家都要照顾好自己照顾好家人,不要外出。”但他却果断重返工作岗位,每天按时按点来到单位,一人承担起立案庭所有日常工作,立案大厅只有他一人在忙前忙后接打电话的身影,对此,他仍乐此不疲。“现在是特殊时期,我是个庭长,主要现在疫情传染的快,尽量不让我的同事们出门,他们能在家办公的就在家办公,其他的日常工作理所应当的都该由我来坚守。”沈卫东满脸慈祥的说道,“我平时也不怎么使用网络,借此机会自己也多学习学习。”

一名干警:“在岗一分钟,奉献60秒。”

    史邦,新华区法院综合办公室干警,一名90后退伍军人,进院半年多以来,保留着退伍不褪色、退役不退志的本质,对待自己的每一项工作都兢兢业业、脚踏实地,经常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为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坚实队伍保障,解决全院干警的后顾之忧,史邦坚持每天到岗,记录每天该院的消毒次数和内容,整理好每天手边的表格填报以及对电子签章的管理和使用,为了解决特殊期间干警用餐问题,他为到院干警发放新的就餐用具,并嘱咐干警打饭期间要带好口罩、保持距离,一定要回各自办公室用餐。与此同时,在司机班没有干警能返岗的情况下,自己做起了兼职司机,每一趟出车都由他来负责,每一件本院的物品都由他自己一趟一趟的搬运整理......

      青年之于社会,犹新鲜活泼细胞之在身,从疫情爆发起,史邦每天都“泡”单位里,铆足干劲,“跟我同龄的大部分都在一线,跟他们比起来,我这工作太平凡了,算是差不多五六线了,我才退伍没几年,以前为了国家,现在要为大家,当初的使命和责任不能忘,自己的初心也保留在心上,刚来院半年多,很多工作我还没有完全捋顺,需要学习的还很多呢,刚好趁这个机会多积累一些工作经验,在岗一分钟,就要奉献60秒嘛!”他是这么说的,实际上他每天也是这么做的。

      没错,每一代人都有每一代人的担当,这一点在新华法院里体现的淋漓尽致。新华区法院像沈卫东、史邦这样的干警还有很多,他们的工作很平常很普通,但也令人很动容。在这个特殊的春节里,面对疫情面对病毒面对未知,大家谁也没有不惧怕过,但他们仍然坚守岗位、奋勇当先,做了一些他们自己口中的“小小贡献”,但正是他们这些小贡献,不仅展现了法院干警的责任和担当、勇气和智慧,而且使新华法院整体工作在这个特殊时期依旧能和平时一样井然有序,他们不仅是新华法院的榜样,也是新华法院的希望。寒冬必定会过去,春天终将会来临,他们用自己的行动谱写着新华法院的每一段时光,这些恪守职责的,无处不在。

责任编辑:陈明星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530836 位访客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