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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一方有婚外情该如何定夺对另一方的赔偿

  发布时间:2018-05-08 16:55:33


    关键词 婚姻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精神抚慰金

    裁判要点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财产转移他人名下并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应当给予另一方精神抚慰金赔偿,并有对子女支付抚养费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婚姻关系,后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农历腊月十六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1年11月29日生育男孩周某甲,现在外打工,已经独立生活。2008年12月28日生一女儿周某乙,现随原告林某某生活。

    另查明,被告在济南经营运输期间,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

    再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台前县夹河乡某村建有院落一处,包括堂屋三间,东屋两间,大门和院落。其中三间堂屋系婚前被告父母所建,但在婚后由原被告居住。

    再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在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期购买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购买时被告周某某出资30%,贷款70%。后因欠台前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万元未还清,由被告父亲周某山偿还,后被告周某某将该车辆过户至其父周某山名下。

    裁判结果

    一、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豫0927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一、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予以准许;二、婚生女儿周某乙由原告林某某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1579.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周某某赔偿给原告林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两个孩子,更加深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但在婚后生活期间,被告与另一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一男孩,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当庭答辩亦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婚生男孩周某甲已经年满16周岁且独立生活,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存在抚养问题。关于婚生女儿周某乙的抚养问题,经审理查明,婚生女儿周某乙现随原告林某某生活。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儿周某乙由原告林某某抚养为宜,被告周某某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为11696.74元(按照河南省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30%×9年=31581.20元。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31579.8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系精神损害赔偿金性质。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并生育一男孩,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0元。结合被告的过错情况,法院认为,数额以30000元为宜。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原被告共同拥有的房屋,因是双方对房屋的价值没有提出具体数额,且该房屋系建在农村宅基地上,修建时间距今年限较长,不宜再进行分割,原告主张的车辆,现已不再被告名下,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车辆现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对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情是否应当支付另一方精神抚慰金。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例如,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家庭经营的工商业、农副业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购买的财产均属此类。现在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子女在结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时,工商登记登记内容没有任何变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时只是领取每月几百元的零花钱。离婚时,工商部门档案中根本没有子女配偶一方为合伙人等资料。这样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的现象。实践中应当认定这类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所得为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该案中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车辆现已不再被告名下,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车辆现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对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系精神损害赔偿金性质。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并生育一男孩,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王亚婷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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